109 年 ·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61 單選 · 本卷 75 題

關於專業倫理與專門職業特性關聯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1. A因為審判工作重視審慎並追求正確,故不能要求法官追求效率,即使承辦之多數案件嚴重訴訟遲延,也不可懲戒法官
  2. B因為律師是為委任人提供專業的服務,所以律師為維護委任人之利益,得不惜詆毀中傷相對人
  3. C因為律師需與當事人建立特殊的信賴關係,才能對當事人作出更好的服務,因此律師應注意保守當事人之秘密
  4. D因為檢察官負責訴追犯罪,應以訴追犯罪為最主要的任務,在偵查與執行公訴時,不需考慮對被告有利之證據

正解 C — 因為律師需與當事人建立特殊的信賴關係,才能對當事人作出更好的服務,因此律師應注意保守當事人之秘密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61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09 年 8 月 8 日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專業倫理的內容取決於各該專門職業本身的特性——法官的審判職務同時要求審慎與勤速,律師的服務以與當事人間的信賴關係為基礎,檢察官則因訴追犯罪而負有客觀性義務。

正解理由

律師之所以能為當事人提供有效服務,前提是當事人願意將完整事實交付律師,而這個信賴關係是以保密義務撐起來的。《律師倫理規範》第 33 條本文規定:「律師對於受任事件內容應嚴守秘密,非經告知委任人並得其同意,不得洩漏。」(C) 由律師與當事人的特殊信賴關係推導出律師應注意保守當事人秘密,與該條所建立的義務方向一致,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錯誤。審慎與效率並非互斥,《法官法》第 30 條第 2 項第 6 款規定:「六、無正當理由遲延案件之進行,致影響當事人權益,情節重大。」嚴重訴訟遲延仍屬應付個案評鑑之情事。

  2. (B)

    錯誤。《律師倫理規範》第 39 條規定:「律師就受任事件維護當事人之合法權益時不得故為詆譭、中傷或其他有損相對人之不當行為。」維護委任人利益不得以詆毀中傷相對人為手段。

  3. (C)

    正確,理由如前述《律師倫理規範》第 33 條本文所示。

  4. (D)

    錯誤。《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9 條規定:「檢察官辦理刑事案件,應嚴守罪刑法定及無罪推定原則,非以使被告定罪為唯一目的。對被告有利及不利之事證,均應詳加蒐集、調查及斟酌。」檢察官在偵查與實行公訴時仍須斟酌有利於被告之證據。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先找出該職業的特性:律師受任事件必然深入當事人的私領域;
  2. 要件二,由該特性導出對應的倫理誡命:既然要求當事人和盤托出,就必須以保密義務相配。
  3. 本題 (C) 的兩段推論正好對應這兩個要件,故為正確。

記憶點

律師的信賴配保密、法官的審慎配勤速、檢察官的訴追配客觀,三者各自成對,不能互相取代。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要件拆解

《法官法》第 30 條第 2 項柱句規定:「法官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付個案評鑑:」個案評鑑的發動以列舉之情事為要件,而同項第 6 款是由無正當理由、致影響當事人權益、情節重大三個要素並列而成,並非案件一有遲延即當然受評鑑。(A) 的錯誤在於把審慎與效率寫成互相排斥的兩件事,並由此推出法官完全不受追究的結論。

易混淆條文對照

保密義務在三個職業各有出處,並列如下:《律師倫理規範》第 33 條本文規定:「律師對於受任事件內容應嚴守秘密,非經告知委任人並得其同意,不得洩漏。」《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18 條規定:「檢察官不得洩漏或違法使用職務上所知悉之秘密。」《法官法》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法官不得為有損其職位尊嚴或職務信任之行為,並應嚴守職務上之秘密。」三者的規範對象與義務內容各自獨立,作答時應先確認題目問的是哪一個身分。

要件拆解之二

《律師倫理規範》第 33 條本文之後另設有揭露事由,其規定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在必要範圍內者,得為揭露:」可知保密義務並非毫無例外,考題若把保密寫成絕對義務,同樣是錯的。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

本條常與利益衝突迴避合併命題,例如律師終止委任後可否使用先前取得之資訊;也常以檢察官客觀性義務出題,測驗考生是否知道檢察官並非單純的追訴者。《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8 條規定:「檢察官辦理刑事案件時,應致力於真實發現,兼顧被告、被害人及其他訴訟關係人參與刑事訴訟之權益,並維護公共利益與個人權益之平衡,以實現正義。」該條與第 9 條同為檢察官客觀性義務的成文依據。

條文沿革

本題所涉之《檢察官倫理規範》係依《法官法》第 89 條之授權訂定,屬檢察官執行職務之行為準則;違反情節重大者,並為檢察官個案評鑑之事由。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9 年 8 月 8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同卷相關題109 年 刑事法

→ 看 109 年「綜合法學(一)・刑事法」全卷 75 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