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年 ·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64 單選 · 本卷 75 題

未婚法官甲男應友人之邀前往 KTV 唱歌飲酒,隨後由友人買單,並另外付錢給應召酒女乙,由甲載乙前往飯店發生性行為,為警員臨檢查獲。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甲之行為違反法官倫理規範,因未謹言慎行及影響法官形象
  2. B甲之行為不違反法官倫理規範,因法官之人格自由、自主權受憲法保障,男歡女愛,不涉品味
  3. C甲之行為不違反法官倫理規範,因甲、乙之行為有對價關係,甲並非濫用其職位
  4. D甲之行為違反法官倫理規範,因法官在任何情形下跟朋友聚餐均不得由友人付帳

正解 A — 甲之行為違反法官倫理規範,因未謹言慎行及影響法官形象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64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09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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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法官職務外的私生活行為是否受倫理規範拘束,以及該拘束是否以濫用職位為前提。

正解理由

《法官倫理規範》第 5 條規定:「法官應保有高尚品格,謹言慎行,廉潔自持,避免有不當或易被認為損及司法形象之行為。」該條的規範對象並未限於執行職務時,且其判斷標準包含易被認為損及司法形象之行為。甲付錢予應召酒女並前往飯店發生性行為而為警查獲,此一情節一旦公開,一般人對司法的觀感即受影響,該當上開條文所稱易被認為損及司法形象之行為,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

    正確,理由如前述《法官倫理規範》第 5 條所示。

  2. (B)

    錯誤。人格自由固受保障,但法官因其職位而另負有謹言慎行之義務,前引《法官倫理規範》第 5 條並未因行為屬私領域而免除其適用。

  3. (C)

    錯誤。前引《法官倫理規範》第 5 條之要件是行為是否不當或易被認為損及司法形象,並未以濫用職位為前提;有無對價關係亦非該條所設之判斷標準。

  4. (D)

    錯誤。《法官倫理規範》第 8 條第 2 項規定:「法官收受與其職務上無利害關係者合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之餽贈或其他利益,不得有損司法或法官之獨立、公正、中立、廉潔、正直形象。」可知合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之情形並非一律禁止,(D) 把聚餐由友人付帳寫成在任何情形下均不得為之,過度擴張。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行為人具法官身分:甲為未婚法官;
  2. 要件二,行為是否不當或易被認為損及司法形象:與應召酒女性交易並為警查獲,答案為是;
  3. 要件三,是否須另有濫用職位或收受不當利益:前引條文未設此要件。
  4. 三步涵攝完成,違反成立。

記憶點

法官的倫理義務不打卡下班;判斷標準是社會觀感,不是有沒有用到職權。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要件拆解

《法官倫理規範》第 5 條把四件事並列:保有高尚品格、謹言慎行、廉潔自持,以及避免有不當或易被認為損及司法形象之行為。最後一項使用的是易被認為這個外觀判斷用語,因此不以行為人主觀上意識到損害為必要,也不以實際發生具體損害為必要。這個要件設計正是 (B)(C) 兩個選項的破口:無論主張男歡女愛不涉品味,或主張有對價關係而未濫用職位,都沒有回答外觀上是否損及司法形象這個問題。

易混淆條文對照

《法官倫理規範》第 6 條規定:「法官不得利用其職務或名銜,為自己或他人謀取不當財物、利益或要求特殊待遇。」該條處理的是職務或名銜的濫用,而《法官倫理規範》第 5 條處理的則是品格與形象,兩者是不同的要件組合。(C) 之所以錯誤,正是把《法官倫理規範》第 6 條的要件搬到《法官倫理規範》第 5 條的判斷上。另《法官倫理規範》第 8 條第 1 項規定:「法官不得收受與其職務上有利害關係者之任何餽贈或其他利益。」與同條第 2 項對照可知,餽贈的規範是以有無利害關係、是否合乎社交禮俗標準分層處理,而非一概禁止。

違反的後續效果

《法官法》第 30 條第 2 項第 7 款規定:「七、違反法官倫理規範,情節重大。」可知違反法官倫理規範且情節重大者,為法官個案評鑑之事由。另《法官法》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法官不得為有損其職位尊嚴或職務信任之行為,並應嚴守職務上之秘密。」本題甲之行為在法律效果上同時觸及上開兩項規定。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

本考點常見的變化,一是把場所換成賭場或酒店而測驗形象要件,二是把付費者換成當事人而同時觸及餽贈規定,三是把行為人換成檢察官,此時應改以檢察官的相對應規範判斷,其中《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5 條規定:「檢察官應廉潔自持,謹言慎行,致力於維護其職位榮譽及尊嚴,不得利用其職務或名銜,為自己或第三人謀取不當財物、利益。」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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