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年 ·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62 單選 · 本卷 75 題

關於律師、法官及檢察官言論自由之限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法官針對重大案件作成判決或裁定後,可由法院召開記者會公開說明
  2. B律師在受任案件未獲判決確定時,得因當事人受媒體的不當報導備受責難下,出面發表平衡言論
  3. C檢察官為維護公共利益,有必要公開揭露偵查中因執行職務所知悉之事項時,得經機關首長授權後,由發言人公開發布新聞
  4. D法官對於自己承辦之案件,不得公開發表可能影響裁判或程序公正之言論,但對於其他法官承辦之案件則不在此限

正解 D — 法官對於自己承辦之案件,不得公開發表可能影響裁判或程序公正之言論,但對於其他法官承辦之案件則不在此限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62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09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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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法官、檢察官與律師三種身分在言論自由上各受不同的倫理限制,本題問的是何者為錯誤。

正解理由

《法官倫理規範》第 17 條第 1 項規定:「法官對於繫屬中或即將繫屬之案件,不得公開發表可能影響裁判或程序公正之言論。但依合理之預期,不足以影響裁判或程序公正,或本於職務上所必要之公開解說者,不在此限。」該項是以案件是否繫屬中或即將繫屬作為判斷基準,其文字未就案件由何人承辦而為區分。(D) 卻把限制縮小到法官自己承辦的案件,並就其他法官承辦之案件另設不在此限之例外,與該項的規範射程不符,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正確。判決或裁定作成後由法院召開記者會公開說明,屬前引《法官倫理規範》第 17 條第 1 項但書所稱本於職務上所必要之公開解說。

  2. (B)

    正確。《律師倫理規範》第 24 條對律師於判決確定前之媒體發言設有限制,並就當事人因輿論媒體報導或評論而受不當偏見之情形,設有得在必要範圍內發表平衡言論之例外。

  3. (C)

    正確。《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17 條規定:「檢察官偵查犯罪應依法令規定,嚴守偵查不公開原則。但經機關首長授權而對偵查中案件為必要說明者,不在此限。」

  4. (D)

    錯誤,理由如前述。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言論所指涉的案件狀態:本選項後段指向其他法官承辦而仍在繫屬中的案件;
  2. 要件二,該案件是否落入前引規定所稱繫屬中或即將繫屬之案件:答案為是。
  3. 既然落入,就不因承辦者是他人而免除限制。

記憶點

法官的閉嘴義務是跟著案件走的,不是跟著案號的承辦欄走的。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要件拆解

《法官倫理規範》第 17 條第 1 項的構成要件有三:其一,案件處於繫屬中或即將繫屬之狀態;其二,言論係公開發表;其三,該言論可能影響裁判或程序公正。三者齊備才受限制,而該項但書再設兩個出口,其一是依合理之預期不足以影響裁判或程序公正,其二是本於職務上所必要之公開解說。(A) 之所以合法,正是落在第二個出口;(D) 之所以錯誤,則是在第一個要件上擅自加上了承辦與否的限制。

易混淆條文對照

三種身分的媒體發言規定並列如下:《法官倫理規範》第 17 條第 1 項規定:「法官對於繫屬中或即將繫屬之案件,不得公開發表可能影響裁判或程序公正之言論。但依合理之預期,不足以影響裁判或程序公正,或本於職務上所必要之公開解說者,不在此限。」《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17 條規定:「檢察官偵查犯罪應依法令規定,嚴守偵查不公開原則。但經機關首長授權而對偵查中案件為必要說明者,不在此限。

」《律師倫理規範》第 24 條規定:「律師不得惡意詆譭司法人員或司法機關;對於司法人員貪污有據者,應予舉發。律師不得公開或透過傳播媒體發表有關特定司法人員品格、操守,足以損害司法尊嚴或公正形象之輕率言論。但有合理之懷疑者,不在此限。律師就受任之訴訟案件於判決確定前,不得就該案件公開或透過傳播媒體發表足以損害司法公正之言論。但為保護當事人免於輿論媒體之報導或評論所致之不當偏見,得在必要範圍內,發表平衡言論。」三條的時間點、開口與例外各自不同,並列即可看出 (B)(C) 兩個選項各自對應到哪一段文字。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

本考點常見的變化題型有二:一是把時間點換成判決確定後,測驗考生是否知道律師的限制以判決確定前為時段;二是把授權主體換成發言人以外的人,測驗考生是否記得檢察官對偵查中案件為必要說明須經機關首長授權。

法官職務外言論的位置

法官對於已確定案件的學術評釋,與對繫屬中案件的評論,在倫理上的評價並不相同,這一點必須回到案件狀態這個要件去判斷,而不是看發言的場合是記者會還是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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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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