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受邀為報社法律新知專欄撰稿,口頭約定利用公餘時間完稿後投稿,無定期供稿之義務,尚無兼職需經同意之疑慮,惟其內容於何種態樣或情形下違反法官倫理規範?
- A介紹及解釋法律規定,並以虛擬案例幫助讀者瞭解相關規定
- B以自擬讀者提問,再以第一人稱回答之方式,介紹一般性之法律知識
- C對於具參考價值之確定判決,在隱匿個人資料及簡化案情後,撰文加以介紹及評論
- D對於讀者提問個案法律糾紛應如何解決,撰文回應分析爭點及提供如何起訴之具體法律建議
正解 D — 對於讀者提問個案法律糾紛應如何解決,撰文回應分析爭點及提供如何起訴之具體法律建議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63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09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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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法官於職務外撰稿寫作的界線——介紹一般性法律知識與就具體個案提供法律建議,兩者的倫理評價並不相同。
正解理由
《法官法》第 13 條第 2 項規定:「法官應遵守法官倫理規範,其內容由司法院徵詢全國法官代表意見定之。」而《法官法》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法官不得為有損其職位尊嚴或職務信任之行為,並應嚴守職務上之秘密。」(D) 就讀者提問之個案法律糾紛撰文回應,分析爭點並提供如何起訴之具體法律建議,已從法律知識的傳播轉為對特定個案提供法律諮詢;此類糾紛日後可能繫屬法院,法官預先為一方設想訴訟策略,將使人對其超然中立產生懷疑,屬有損職務信任之行為,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未違反。介紹及解釋法律規定並以虛擬案例輔助說明,其對象是抽象的法規範,不涉及特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 (B)
未違反。以自擬讀者提問再自行回答的方式介紹一般性法律知識,提問既為自擬,即無特定個案,仍屬法治教育的範疇。
- (C)
未違反。對具參考價值之確定判決,於隱匿個人資料並簡化案情後撰文介紹及評論,其標的是已經確定的裁判,非繫屬中或即將繫屬之案件。
- (D)
違反,理由如前述。
涵攝步驟
- 要件一,撰稿內容是否指向特定當事人的具體糾紛:(D) 的讀者提問即為具體個案;
- 要件二,法官是否就該糾紛提供可資執行的處理方案:(D) 提供如何起訴之具體建議;
- 兩個要件同時成立,即逾越法官職務外寫作的界線。
記憶點
法官寫專欄,講制度可以、講個案不行;虛擬案例可以、對號入座的起訴建議不行。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要件拆解
《法官法》第 18 條第 1 項的核心要件是有損其職位尊嚴或職務信任之行為。判斷是否有損職務信任,看的不是文章刊在哪裡、有無報酬,而是該行為是否使一般人合理懷疑法官在將來的審判中已無法保持中立。(D) 的具體法律建議指向一個尚未進入法院的真實糾紛,法官在其中選定了立場,這正是職務信任受損的典型形狀。
題幹前提的釐清
本題題幹已先行排除兼職問題,明示口頭約定、利用公餘時間完稿、無定期供稿義務,尚無兼職需經同意之疑慮。因此本題要問的不是兼職核准,而是撰稿內容本身。這個前提在作答時必須讀進來,否則容易誤往兼職核准的方向找依據。
易混淆條文對照
與本題相鄰的兩組規定並列如下:《法官法》第 16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五、其他足以影響法官獨立審判或與其職業倫理、職位尊嚴不相容之職務或業務。」《法官法》第 17 條規定:「法官兼任前條以外其他職務者,應經其任職機關同意;司法院大法官、各級法院院長及機關首長應經司法院同意。」前者處理的是不得兼任的職務或業務,後者處理的是兼任其他職務的核准程序;本題既已排除兼職爭議,兩者僅供對照,不作為本題的判斷依據。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
本考點的常見變化,一是把撰稿改為在社群平台回覆網友提問,二是把提供起訴建議改為推薦特定律師,三是把有償改為無償而測驗考生是否知道有無報酬並非分界線。分界線始終在於是否就特定個案提供具體法律意見。
本題的分辨點
法官不得就具體個案為當事人提供法律諮詢,其細部要件規定於法官倫理規範之中(其構成要件詳見《法官倫理規範》相關規定);而本題結論的成文依據,則是《法官法》第 18 條第 1 項所定之法官不得為有損其職位尊嚴或職務信任之行為。撰稿本身是受鼓勵的法治教育活動,真正劃線的是文章有沒有走進一個真實而具體的糾紛裡。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有限 — 正解主要落在學說爭點或條文以外,詳解依據較弱,請對照教材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9 年 8 月 8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