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行為未違背法律倫理規範之要求?
- A法官於案件審理程序中,對於某法律爭議,對當事人表示法官自己所持之法律見解
- B法官於臨退休前 2 個月,將其所有原定之言詞辯論期日的案件,全部取消,改訂退休日後的期日
- C法官於下班之後,代親友撰寫訴狀並收取一定費用
- D地方法院院長基於司法監督,為維持審判效率,指示某一法官就某一案件應於 10 日內終結之
正解 A — 法官於案件審理程序中,對於某法律爭議,對當事人表示法官自己所持之法律見解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65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09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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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法官表示法律見解、遲延結案、職務外有償撰狀與院長的職務監督界線,四者中何者未違背倫理要求。
正解理由
法官於審理程序中向兩造表示自己所持之法律見解,屬審判權作用本身,並非可受非難之行為。《法官法》第 30 條第 3 項規定:「適用法律之見解,不得據為法官個案評鑑之事由。」可見法律見解的表達受到明文保護;又《法官倫理規範》第 15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法官就承辦之案件,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僅與一方當事人或其關係人溝通、會面:」本題法官係於審理程序中對當事人為之,非僅與一方溝通,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未違背,理由如前述。
- (B)
違背。《法官法》第 30 條第 2 項第 6 款規定:「六、無正當理由遲延案件之進行,致影響當事人權益,情節重大。」臨退休前將所有已定之言詞辯論期日全部取消並改訂於退休日之後,即屬無正當理由遲延案件之進行。
- (C)
違背。《法官法》第 16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五、其他足以影響法官獨立審判或與其職業倫理、職位尊嚴不相容之職務或業務。」法官於下班後代親友撰寫訴狀並收取費用,屬與其職業倫理不相容之業務。
- (D)
違背。《法官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法官應依據憲法及法律,本於良心,超然、獨立、公正審判,不受任何干涉。」院長就個案指定終結期限,已就個案進行方式加以指示。
涵攝步驟
- 要件一,行為是否落入職務監督或評鑑之列舉事由;
- 要件二,行為是否屬審判核心事項而受獨立性保護。
- (A) 落在第二個要件之內,(B)(C)(D) 則分別落入遲延、兼業與干涉審判三個不同的違反類型。
記憶點
法律見解不可課責,遲延與兼業要課責,院長只能管流程不能管個案。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要件拆解
《法官法》第 30 條第 2 項第 6 款把遲延拆成三個要素:無正當理由、致影響當事人權益、情節重大。(B) 之所以違背,是因為臨退休前一次取消全部期日並改訂於退休之後,欠缺正當理由,且直接使當事人的程序利益落空。反面言之,法官因案件繁雜、需再開言詞辯論而變更期日,未必該當本款,作答時不可只看到延期兩字就下結論。
職務監督的界線
《法官法》第 21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前條所定職務監督權人,對於被監督之法官得為下列處分:」《法官法》第 2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一、關於職務上之事項,得發命令促其注意。」《法官法》第 21 條第 2 項規定:「基於保障人民之訴訟權及服公職權益,各法院或分院院長,得對該院法官遲延未結之案件,提經法官會議決議改分同院其他法官辦理,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由此可見院長對於遲延未結案件所被賦予的手段,是提經法官會議決議改分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而不是直接對個案指定終結期限。(D) 的錯誤即在於使用了一個不屬於上開條文所授與的手段,並因此觸及審判獨立。
易混淆條文對照
《法官法》第 30 條第 3 項與同條第 2 項第 6 款經常一起出題,兩者的分工是:見解對錯不可課責,程序拖延則可課責。前者保護的是法官的判斷自由,後者保護的是當事人的程序利益,二者的規範目的不同,並列即可看出 (A) 與 (B) 為何評價相反。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
本考點的常見變形,一是把院長的指示改為一般性的辦案期限要求,二是把代寫訴狀改為無償為家庭成員提供法律諮詢,三是把表示法律見解改為在判決前向媒體透露心證。這些變形的分界線分別落在一般性與個案性、有償與無償、程序內與程序外。
評鑑與懲戒的銜接
《法官法》第 50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法官之懲戒處分如下:」該項以下逐款列出各種懲戒處分,可知評鑑與懲戒是兩個相銜接但不同的程序,本題僅涉及是否違背倫理要求,尚未進入處分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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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9 年 8 月 8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