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有關公法上信賴保護原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人民明知無自耕能力,仍提供不正確資料,申請發放自耕能力證明書,不生信賴保護之問題
- B法律有溯及適用之特別規定,且溯及適用之結果有利於人民者,無違信賴保護原則
- C行政法規發布施行後,訂定或發布法規之機關依法定程序予以修改,無須兼顧規範對象信賴利益之保護
- D行政法規之修正,得以訂定過渡條款之方式,保護當事人之信賴
正解 C — 行政法規發布施行後,訂定或發布法規之機關依法定程序予以修改,無須兼顧規範對象信賴利益之保護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22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0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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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法上信賴保護原則的成立要件,以及法規修改時信賴利益應否兼顧,本題要選錯誤的敘述。
正解理由
《行政程序法》第 8 條規定:「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依司法院釋字第 525 號解釋意旨,行政法規發布施行後,制定或發布法規之機關依法定程序予以修改或廢止時,仍應兼顧規範對象值得保護之信賴利益,必要時並應採取合理之補救措施或訂定過渡期間之條款。選項 C 稱無須兼顧規範對象信賴利益之保護,與上開解釋意旨相反,本題問的是錯誤者,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行政程序法》第 119 條第 2 款規定:「二、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者。」明知無自耕能力仍提供不正確資料申請自耕能力證明書,正落在該款所定信賴不值得保護的情形,不生信賴保護問題,本項敘述正確。
- (B)
溯及適用如果對人民有利,人民並未因法規變動而遭受不可預見的不利益,信賴保護原則的保護對象不存在,本項敘述正確。
- (C)
本項稱訂定或發布法規之機關依法定程序修改法規時無須兼顧信賴利益,與司法院釋字第 525 號解釋意旨相反,為本題應選的錯誤敘述。
- (D)
依司法院釋字第 525 號解釋意旨,訂定過渡條款正是兼顧信賴利益的合理補救方式之一,本項敘述正確。
涵攝步驟
- 要件一是信賴基礎,即行政法規或行政處分;
- 要件二是信賴表現,即人民基於信賴所作的具體安排;
- 要件三是信賴值得保護,即無《行政程序法》第 119 條所列情形。
- 選項 A 卡在要件三,選項 C 則否定了法規修改時的兼顧義務。
記憶點
法規可以改,但改的時候要回頭看人民已經作了什麼安排。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要件拆解。信賴保護的三個要件依序是信賴基礎、信賴表現與信賴值得保護。《行政程序法》第 8 條是原則規定,具體化的條文則散在授益處分的撤銷與廢止:同法第 119 條列出信賴不值得保護的情形,同法第 120 條則處理信賴利益的補償。本題把射程放在法規變動這一側,因此決定性依據落在司法院釋字第 525 號解釋。
二、釋字第 525 號解釋的三層結構。該號解釋先肯認信賴保護原則不僅適用於授益行政處分的撤銷或廢止,於行政法規的廢止或變更亦有其適用;其次指出法規預先定有施行期間或因情事變遷而停止適用者,不生信賴保護問題;最後要求機關依法定程序修改或廢止法規時,應兼顧規範對象值得保護之信賴利益,必要時採取合理之補救措施或訂定過渡期間之條款。選項 C 正是把第三層整個抽掉。司法院釋字第 529 號解釋則在具體個案中把過渡條款的要求再作補充。
三、易混淆條文對照。與本題並列的是《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8 條,該條處理的是人民聲請許可案件在處理程序終結前法規變更時的新舊法適用,採從新從優的體例;它與信賴保護原則同樣關心法規變動,但著眼點是個案的法規適用順序,而不是機關修法時的義務。兩者的判斷主體與判斷時點都不同,作答時要先問這一題問的是誰在適用法規、還是誰在修改法規。
四、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這一條考點常見的變形有三種:一是問法規預先定有施行期間屆滿而失效,人民得否主張信賴保護;二是問人民以詐欺方法取得授益處分,機關撤銷時應否給予補償;三是問過渡條款的長短是否受司法審查。第一種的答案是不生信賴保護問題,第二種指向《行政程序法》第 119 條第 1 款與同法第 120 條的補償排除。
五、實定法明文與實務見解的分工。信賴保護在《行政程序法》裡並不是只有第 8 條一句原則規定:同法第 119 條把信賴不值得保護逐款寫成三種具體情形,是要件三的實定法判準,選項 A 即落在該條第 2 款;同法第 120 條第 1 項並就補償設有明文:「授予利益之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如受益人無前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其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者,為撤銷之機關應給予合理之補償。」惟這兩條的射程都在授益行政處分的撤銷或廢止那一側;本題選項 B、C、D 則落在法規變動這一側,《行政程序法》第 8 條固已揭示行政行為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但修法機關應如何兼顧既存信賴、是否訂定過渡條款,該條未再細分。本題的分辨點在司法院釋字第 525 號解釋的意旨,條文本身未直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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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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