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有關地方議會議員之言論免責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地方議會議員言論免責權,憲法無保障之明文規定
- B地方議會議員不同於國會議員,其言論不受免責權保障
- C為使地方議會議員順利執行職務,其於議會會議時之一切言論,均受免責權之保障
- D在民主時代,地方議會議員言論免責權保障不合時宜,應予以廢除
正解 A — 地方議會議員言論免責權,憲法無保障之明文規定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20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0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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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地方議會議員言論免責權的規範依據,以及其保障範圍是否及於一切言論。
正解理由
憲法設有言論免責明文者,計有三條。《中華民國憲法》第 32 條規定:「國民大會代表在會議時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會外不負責任。」《中華民國憲法》第 73 條規定:「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中華民國憲法》第 101 條規定:「監察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三條所定之主體無一為地方議會議員,故不論其於考試當日各自之適用狀態如何,憲法就地方議會議員之言論免責權均無明文。
依司法院釋字第 165 號解釋意旨,地方議會議員之言論保障憲法未設規定,其免責權由法律定之,並以有關會議事項之言論為限,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敘述正確。地方議會議員之言論免責權在憲法上並無明文,係由法律定之。
- (B)
敘述錯誤。地方議會議員之言論仍受保障,《地方制度法》第 50 條規定:「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開會時,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對於有關會議事項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外不負責任。但就無關會議事項所為顯然違法之言論,不在此限。」
- (C)
敘述錯誤。依《地方制度法》第 50 條但書,就無關會議事項所為顯然違法之言論,不在免責範圍,故非一切言論均受保障。
- (D)
敘述錯誤。依司法院釋字第 165 號解釋,地方議會議員之言論免責權具有保障議事順利進行之功能,並無不合時宜而應予廢除之問題。
涵攝步驟
- 要件一,憲法有無地方議會議員言論免責之明文,依解釋意旨為無;
- 要件二,法律有無規定,依《地方制度法》第 50 條為有,且以有關會議事項者為限並設有但書。
記憶點
地方議員的免責權來自法律不是憲法,而且只保障有關會議事項的言論。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就要件拆解而言,《地方制度法》第 50 條的保障可拆成四個要件。其一,時點要件:須於議會或代表會開會時。其二,主體要件:須為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或鄉鎮市民代表。其三,事項要件:所為之言論及表決須與會議事項有關。其四,除外要件:就無關會議事項所為顯然違法之言論,不在此限。四者齊備始生對外不負責任之效果,命題者最常刪去第三與第四項要件,寫成一切言論均受保障,本題選項 C 即為適例。
就憲法與法律的分工而言,憲法設有言論免責明文者計有三條:《中華民國憲法》第 32 條規定:「國民大會代表在會議時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會外不負責任。」《中華民國憲法》第 73 條規定:「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中華民國憲法》第 101 條規定:「監察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就其中之監察委員,《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7 條第 6 項規定:「憲法第一百零一條及第一百零二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惟本題之判斷不繫於各該條於考試當日是否仍有適用,而繫於其所定之主體:三條所定之主體依序為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與監察委員,均為中央層級,無一為地方議會議員,憲法就地方議會議員之言論免責權因而確未設明文。司法院釋字第 165 號解釋則指出,地方議會議員之言論保障憲法未設規定,惟為使其能善盡職責、充分反映民意,仍應予以保障,只是保障的密度得低於中央民意代表,並以與會議事項有關者為限。這正是本題選項 A 與選項 B 的分界:沒有憲法明文,不等於沒有保障。
就易混淆條文對照而言,《中華民國憲法》第 124 條規定:「縣設縣議會。縣議會議員由縣民選舉之。 屬於縣之立法權,由縣議會行之。」該條只規定縣議會的設置與立法權,並未觸及言論免責,可用以印證憲法就此確未設明文。
就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而言,命題者常以議員於議場內辱罵他人、於議會外重述議場內言論、或以議員之表決行為涉及賄選為素材,測驗考生能否操作事項關聯性與顯然違法兩項要件。
就答題技巧而言,言論免責權的題目可用兩層檢驗:第一層問規範依據來自憲法或法律,中央民意代表來自憲法,地方民意代表來自法律;第二層問保障範圍,兩者都以與會議事項有關者為限,且都不及於顯然違法之言論。凡選項出現一切言論、絕對保障、完全不受保障這類極端用語者,通常即為錯誤選項。此外尚須注意,免責權所免除者為對外之民事與刑事責任,並不排除議會內部依自律規則所為之處置,這一點常被設計為進階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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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0 年 10 月 24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