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憲法上土地政策,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土地增值稅已經憲法明定,法律得授權地方政府擬訂基本稅率
- B開徵地價稅之稅目屬地方自治權
- C公用徵收是專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事項
- D土地增值稅屬於國稅或地方稅,由行政院決定
正解 A — 土地增值稅已經憲法明定,法律得授權地方政府擬訂基本稅率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19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0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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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憲法上土地政策的規定,特別是土地增值稅的憲法依據,以及公用徵收與稅目劃分的權限歸屬。
正解理由
《中華民國憲法》第 143 條第 3 項規定:「土地價值非因施以勞力資本而增加者,應由國家徵收土地增值稅,歸人民共享之。」土地增值稅之課徵因而具有憲法上的明文依據,屬漲價歸公原則之落實。土地增值稅為地方稅,《地方制度法》第 67 條第 2 項規定:「地方稅之範圍及課徵,依地方稅法通則之規定。」法律自得於一定範圍內授權地方政府擬訂稅率並依程序核定,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敘述正確。土地增值稅之課徵依據見於《中華民國憲法》第 143 條第 3 項,稅率則得由法律授權地方政府於法定範圍內擬訂。
- (B)
敘述錯誤。地價稅之稅目係由中央以法律定之,《地方制度法》第 67 條第 2 項規定:「地方稅之範圍及課徵,依地方稅法通則之規定。」地方僅得於法律所定範圍內為之,不得自行創設稅目。
- (C)
敘述錯誤。《中華民國憲法》第 108 條第 1 項第 14 款規定:「十四 公用徵收。」該條所列各款事項係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省縣執行之,並非專由中央立法並執行。
- (D)
敘述錯誤。《中華民國憲法》第 107 條第 7 款規定:「國稅與省稅、縣稅之劃分。」該款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即稅目之歸屬應以法律定之,非由行政院決定。
涵攝步驟
- 要件一,土地增值稅有無憲法依據,依《中華民國憲法》第 143 條第 3 項為有;
- 要件二,公用徵收之立法執行模式為何,依《中華民國憲法》第 108 條為中央立法並執行或交由省縣執行,故選項 C 錯誤。
記憶點
土地增值稅寫在憲法裡;公用徵收屬於中央立法並執行或交由省縣執行的事項。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選項 A 所涉之地方稅率擬訂授權,其具體規定見於地方稅法通則與土地稅法,該等法律不在本題可資引用之法規之列,故詳解僅寫到制度層次,不標示其條次。
就要件拆解而言,《中華民國憲法》第 143 條共有四項,構成我國土地政策的骨架。第 1 項揭示土地屬於國民全體,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權應受法律之保障與限制,並定有照價納稅與照價收買。第 2 項規定附著於土地之礦及可供公眾利用之天然力屬國家所有。第 3 項即漲價歸公,明定土地價值非因施以勞力資本而增加者,應由國家徵收土地增值稅。第 4 項則揭示扶植自耕農及自行使用土地人之原則。本題選項 A 的憲法依據即在第 3 項。
就權限劃分的對照而言,憲法以三個條文分配立法與執行權限,請並列理解。《中華民國憲法》第 107 條所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其第 7 款為國稅與省稅、縣稅之劃分。《中華民國憲法》第 108 條所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省縣執行之,其第 14 款為公用徵收,第 12 款為土地法。《中華民國憲法》第 110 條所列事項由縣立法並執行之,其第 6 款規定:「六 縣財政及縣稅。」三條的差別在於執行主體是否得下放,以及立法權歸屬中央或縣。
就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而言,命題者常把《中華民國憲法》第 107 條與第 108 條的款次互換,或把公用徵收寫成縣立法事項;也常以《地方制度法》第 18 條所列直轄市自治事項中的直轄市稅捐為素材,測驗考生能否分辨地方得課徵之稅與地方得自行創設稅目兩件事。前者成立,後者不成立。
就答題技巧而言,憲法權限劃分的題目可用一句話定位:由中央立法並執行者屬一組,由中央立法並執行或交由省縣執行者屬另一組,由縣立法並執行者又是一組。作答時先確認題目所問之事項落在哪一組,再檢查選項有沒有把執行主體寫死。本題選項 C 正是把可交由省縣執行的公用徵收,寫成專由中央立法並執行。至於土地政策部分,尚可一併記憶照價納稅、照價收買與漲價歸公三項原則,其中漲價歸公即為土地增值稅的憲法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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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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