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為直接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行政行為?
- A行政規則
- B陳情之答覆
- C行政指導
- D一般處分
正解 D — 一般處分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33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0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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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一般處分、行政規則、行政指導與陳情答覆的性質,判準是有無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
正解理由
《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為一般處分,適用本法有關行政處分之規定。有關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其一般使用者,亦同。」一般處分既然適用行政處分的規定,就具備《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1 項所稱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性質;同條第 2 項前段是對人的一般處分,後段是對物的一般處分,規範對象為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其一般使用,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規則,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之規定。」其效力對象是機關內部。
- (B)
《行政程序法》第 171 條第 1 項規定:「受理機關認為人民之陳情有理由者,應採取適當之措施;認為無理由者,應通知陳情人,並說明其意旨。」陳情之答覆是對處理結果的告知,並未創設、變更或消滅人民的權利義務。
- (C)
《行政程序法》第 165 條規定:「本法所稱行政指導,謂行政機關在其職權或所掌事務範圍內,為實現一定之行政目的,以輔導、協助、勸告、建議或其他不具法律上強制力之方法,促請特定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之行為。」行政指導不具法律上強制力,相對人得不遵循。
- (D)
一般處分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為正確選項。
涵攝步驟
- 四個要件依序是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單方行政行為。
- 選項 A、B、C 都卡在第三個要件,四者齊備的是一般處分。
記憶點
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是行政處分與其他行政行為的分水嶺。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行政處分的四要件。《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1 項把行政處分定義為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四個要件缺一不可。同條第 2 項則把相對人非特定但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納為一般處分,並把公物的設定、變更、廢止或其一般使用一併列入。因此同條第 2 項有前後兩段:前段是對人的一般處分,連結點在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後段是對物的一般處分,連結點在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其一般使用這一類事項,並不以相對人如何確定為準。兩段與其他行政處分的差別都不在效力性質。
二、三種對照行為的定位。行政規則依《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第 1 項是內部規範,效力及於訂定機關、其下級機關及屬官,依同法第 161 條發生拘束力;行政指導依同法第 165 條的定義即明示不具法律上強制力,同法第 166 條第 2 項並規定相對人明確拒絕指導時行政機關應即停止,同法第 167 條要求明示指導的目的、內容及負責人;陳情的處理則規定在同法第 171 條,該條第 1 項所定的答覆是處理結果的告知。這三者都不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故都不是行政處分。
三、界線案例。常見的界線案例有四:一是觀念通知,例如僅重申既有法律狀態的函文,不生新的法律效果,非行政處分;二是重複處置,機關就同一事件重複作成內容相同的決定,通常不生新處分;三是多階段行政處分,前階段的內部意見不對外發生效力,僅最後對外作成的決定是處分;四是行政規則的間接對外效力,透過平等原則與行政自我拘束事實上影響人民,仍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
四、易混淆條文對照。《訴願法》第 3 條與《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的定義用語相近而不相同,至少有三處差別:一是主體,訴願法寫中央或地方機關,行政程序法寫行政機關;二是用語與法效果,《訴願法》第 3 條第 2 項就相對人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僅稱其亦為行政處分,該法通篇未出現一般處分一詞,《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2 項則明定其為一般處分,並加上適用本法有關行政處分之規定;三是公物那一句,訴願法作或一般使用,行政程序法作或其一般使用。兩者判準一致,故題目問訴願的客體時仍得引《訴願法》第 3 條,惟引述文字須依所引法律逐字為之。
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變形有三:一是問交通標誌、標線的性質,答案是對物的一般處分;二是問行政指導造成損害時的救濟;三是問陳情答覆不服得否提起訴願,答案是原則上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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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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