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經 A 市政府社會局審核為低收入戶,並以低收入戶身分向該府都市發展局申請限低收入戶承租之社會住宅。都市發展局雖對於核列甲低收入戶處分之合法性有所懷疑,惟仍不得否認甲之低收入戶身分。此乃因行政處分具有何種效力之故?
- A既判力
- B形式存續力
- C構成要件效力
- D執行力
正解 C — 構成要件效力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32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0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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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行政處分的構成要件效力,也就是有效處分所確認的事實與法律狀態,對其他機關具有拘束力。
正解理由
《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第 3 項規定:「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社會局核列甲為低收入戶的處分既然有效存在,都市發展局在審查社會住宅承租申請時,就應以該處分所確認的低收入戶身分作為自己決定的基礎事實,即使懷疑其合法性也不得逕予否認。學理與實務把這種對其他機關的拘束力稱為構成要件效力,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既判力是法院確定判決所生的效力,拘束的是當事人與後訴法院,行政處分並非法院裁判,本項不合。
- (B)
形式存續力指行政處分因法定救濟期間經過而不得再爭訟,《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撤銷、廢止或變更之。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因重大過失而未能在行政程序或救濟程序中主張其事由者,不在此限:」它處理的是相對人還能不能爭執,而本題問的是其他機關受不受拘束。
- (C)
都市發展局是核列處分以外的另一個機關,卻仍受該處分所確認身分的拘束,正是構成要件效力的典型情形,為本題正確選項。
- (D)
執行力指處分所命的義務得以強制執行,《行政執行法》第 27 條第 1 項規定:「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經於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逾期仍不履行者,由執行機關依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本題並無命甲履行義務或強制執行的問題。
記憶點
同一件事換一個機關看,也要照原處分的認定走,這就是構成要件效力。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存續力的三個面向。行政處分的效力在學理上常拆成形式存續力、實質存續力與構成要件效力。形式存續力指相對人因法定救濟期間經過而不得再以通常救濟途徑爭執,《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所定的程序重開,正是對形式存續力所開的例外,但它並非無門檻:同條第 1 項柱句但書明定「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因重大過失而未能在行政程序或救濟程序中主張其事由者,不在此限:」,故因重大過失而未在原程序中主張者,仍不得申請重開。實質存續力指處分機關自己受其所作決定的拘束,非有法定事由不得任意變更,其界限就在《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與《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構成要件效力則指處分以外的其他機關與法院,應以該有效處分的存在及其所確認的內容作為自己決定的前提事實。
二、條文上的落點。《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第 3 項是本題最接近的實定法依據,它把有效處分的存續寫成一般規則;同條第 4 項則從反面規定無效之行政處分自始不生效力。構成要件效力這五個字並未出現在條文裡,它是學理上為說明機關間拘束關係所建立的概念,實務裁判亦普遍採用。因此本題屬於條文提供框架、學理提供名稱的類型,作答時要能把題目描述的現象與概念名稱對上。
三、界限與例外。構成要件效力並非毫無界限。其一,該處分須為有效,處分若無效則其他機關不受拘束。其二,依通說,拘束的範圍是處分主文所確認的法律效果,處分理由中的事實認定原則上不生拘束力。其三,如果法律明定後機關應自行認定,或後機關本身就是該處分的救濟機關,則不受拘束。低收入戶資格的認定屬社會局的權限,都市發展局並非其上級或救濟機關,因此受拘束。
四、易混淆制度對照。與構成要件效力最容易混淆的是確認效力與既判力。確認效力指處分理由中的認定亦生拘束力,須有法律明文;既判力則專屬法院確定判決。另一個容易混淆的是《行政執行法》第 11 條與《行政執行法》第 27 條所定的執行力,前者處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後者處理行為或不行為義務。《行政執行法》第 27 條第 1 項固以限期履行而逾期不履行為要件,但《行政執行法》第 11 條第 1 項是三款擇一,其第 1 款「一、其處分文書或裁定書定有履行期間或有法定履行期間者。」即為已足,機關不必另行以書面限期催告,第 2 款、第 3 款才要求書面催告或通知。
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變形有三:一是問刑事法院對行政處分的審查權限;二是問違法但未經撤銷的處分能否作為後續處分的基礎;三是問處分無效時後機關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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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0 年 10 月 24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