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35 單選 · 本卷 75 題

依行政法院裁判見解,下列何者非屬行政契約?

  1. A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與旅客間之運送契約
  2. B交通部觀光局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與聘用人員之聘用契約
  3. C交通部高速公路局與廠商間之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建置及營運契約
  4. D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委託民間汽車修理業者辦理汽車定期檢驗合約

正解 A —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與旅客間之運送契約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35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0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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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行政契約與私法契約的區別,判準在契約標的是否為公法上法律關係。

正解理由

判斷契約性質的關鍵,在於契約的標的是否涉及公權力的行使或公法上權利義務。《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行政程序法》第 2 條第 3 項規定:「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於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選項 B、C、D 的契約分別涉及公法上職務關係、公共任務的委託經營與公權力的委託行使,選項 A 的臺鐵運送契約則是鐵路機構以私經濟主體地位與旅客成立的運送契約,依行政法院裁判見解屬私法契約,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

    旅客購票搭乘火車所成立的是運送契約,雙方立於平等地位,給付內容是運送與票款,依行政法院裁判見解屬私法上的運送關係,為本題應選的非行政契約。

  2. (B)

    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所訂的聘用契約,是機關為執行公務而與人員成立的公法上職務關係,依行政法院裁判見解屬行政契約。

  3. (C)

    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的建置及營運契約,涉及公共任務的移轉與公用事業的經營,依行政法院裁判見解屬行政契約。

  4. (D)

    委託民間汽車修理業者辦理汽車定期檢驗,是把公權力的一部分交由私人行使,該私人依《行政程序法》第 2 條第 3 項規定:「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於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該合約屬行政契約。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是契約標的為公法上法律關係或私法上法律關係;
  2. 要件二是契約是否以行政機關的公權力行使或公共任務為內容;
  3. 要件三是有無法規把該事項定為公法事項。
  4. 選項 A 三個要件都指向私法。

記憶點

看契約在處理什麼:處理公權力就是行政契約,處理買賣運送就是私法契約。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判準與其層次。行政契約與私法契約的區別,通說與實務採契約標的說為主、契約目的說為輔。第一層先看契約的標的:契約所設定、變更或消滅的是公法上法律關係者為行政契約。第二層看契約是否以行政機關執行公權力或履行公共任務為內容,例如把公權力委託私人行使、把公物的管理交由私人經營。第三層看有無法規把該事項定性為公法事項。本題選項 B、C、D 依序落在職務關係、公共任務與公權力委託三種典型。

二、條文上的落點。《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1 項把權限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的一般依據寫明,同法第 2 條第 3 項則把受託人於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委託的完成方式,實務上有以行政處分為之者,亦有以行政契約為之者,汽車定期檢驗的委託即常以合約形式完成。就雙務契約,《行政程序法》第 137 條第 1 項要求契約中應約定人民給付之特定用途、人民之給付有助於行政機關執行其職務、人民之給付與行政機關之給付應相當並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這三款是行政契約特有的合法性控制,私法契約並不受此拘束。

三、臺鐵運送契約的定性。鐵路運送在我國長期被認為是國家以私經濟主體地位提供的給付行政,旅客與鐵路機構間成立民法上的運送契約,票價雖受主管機關核定,仍不改變契約本身的私法性質;因票務或運送所生的爭議,循民事訴訟途徑解決。這一點是本題的分辨關鍵,而它並非由條文字面得出,而是行政法院裁判見解長期累積的結論。

四、易混淆制度對照。與行政契約容易混淆的還有三種:一是私法形式的行政行為,機關以私法契約達成行政目的,仍受基本權與行政法一般原理原則拘束,即所謂行政私法;二是政府採購契約,其招標決標階段的爭議依《政府採購法》所定的異議申訴程序處理,履約階段則多循民事途徑;三是雙階理論,把資格核准與後續契約分成公法與私法兩階段。

五、實務見解的位置。本題四個選項的定性,條文都沒有直接寫,分辨點在行政法院裁判見解對各該契約標的性質的判斷,作答時應以裁判見解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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