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36 單選 · 本卷 75 題

軍費生甲與軍事學校乙締結有關公費待遇津貼發給與賠償之行政契約,約定甲若不適服現役願一次繳納賠償金額,並自願接受強制執行。甲經乙通知應限期繳納新臺幣 10 萬元賠償金,甲屆期未繳納,乙如何強制執行?

  1. A移送該管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強制執行
  2. B向該管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聲請強制執行
  3. C向該管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4. D向該管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一般給付訴訟,取得勝訴判決後聲請強制執行

正解 B — 向該管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聲請強制執行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36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0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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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行政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執行時的執行名義與聲請強制執行的管轄機關。

正解理由

《行政程序法》第 148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執行時,債務人不為給付時,債權人得以該契約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行政程序法》第 148 條第 3 項規定:「第一項強制執行,準用行政訴訟法有關強制執行之規定。」而《行政訴訟法》第 305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訴訟之裁判命債務人為一定之給付,經裁判確定後,債務人不為給付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強制執行。

」該項本以行政訴訟之裁判為執行名義;本題的執行名義則來自《行政程序法》第 148 條第 1 項,其強制執行程序依同條第 3 項準用上開規定,乙自得直接以該行政契約為執行名義,向該管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聲請強制執行,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是《行政執行法》第 11 條所定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的執行途徑,本題的執行名義是行政契約,依《行政程序法》第 148 條第 3 項規定:「第一項強制執行,準用行政訴訟法有關強制執行之規定。」本項不合。

  2. (B)

    上開《行政訴訟法》第 305 條第 1 項所定的執行機關即為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乙向該管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聲請強制執行,本項正確。

  3. (C)

    上開《行政訴訟法》第 305 條第 1 項所定的受理機關是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並非高等行政法院,本項不合。

  4. (D)

    契約既已約定自願接受執行,依《行政程序法》第 148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執行時,債務人不為給付時,債權人得以該契約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乙無須再提起一般給付訴訟取得勝訴判決後才聲請執行,本項不合。

記憶點

自願接受執行的行政契約,本身就是執行名義,去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要件拆解。《行政程序法》第 148 條把自願接受執行的效果分成三層。第一層是執行名義,只要契約中有自願接受執行的約定,債務人不為給付時,債權人得逕以契約為執行名義,不必先取得判決。第二層是認可,《行政程序法》第 148 條第 2 項規定締約一方為中央行政機關時應經主管院、部或同等級機關之認可,為地方自治團體之行政機關時應經該地方自治團體行政首長之認可,契約內容涉及委辦事項者並應經委辦機關之認可,始生效力。第三層是程序準用,《行政程序法》第 148 條第 3 項把強制執行的程序整個導向行政訴訟法。本題的軍費生賠償契約中既有自願接受執行的約定,三層要件都該當。

二、兩套執行體系的分工。我國公法上的強制執行有兩套:一套是《行政執行法》體系,第 11 條處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由主管機關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執行,第 27 條以下處理行為或不行為義務;另一套是《行政訴訟法》強制執行編的體系,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執行。判斷走哪一套的關鍵在執行名義從何而來:來自行政處分或法令者走行政執行法,來自行政訴訟裁判、和解或自願接受執行的行政契約者走行政訴訟法。

三、執行程序的細節。《行政訴訟法》第 305 條第 2 項要求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應先定相當期間通知債務人履行,逾期不履行者才強制執行;同條第 3 項就債務人為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公法人者,另要求通知其上級機關督促如期履行;同條第 4 項則把依該法成立的和解及其他得為強制執行的裁定一併納為執行名義。《行政訴訟法》第 306 條第 1 項並容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囑託民事執行處或行政機關代為執行,同條第 2 項就準用強制執行法或行政執行法作出分流。

四、版本提醒。本題所依據的《行政訴訟法》版本帶有部分條文定自一百十年十一月一日施行的標記,而本次考試日期為一百十年十月二十四日。援引該法時應確認所引條次在考試當日的施行狀態;本則所引《行政訴訟法》第 305 條屬強制執行編的既有規定,其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執行的體例在本題考試前即已施行。

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變形有三:一是問行政契約無自願接受執行約定時,機關應如何實現債權,答案指向提起一般給付訴訟後聲請執行;二是問自願接受執行約定未經認可的效力;三是問債務人對執行名義有異議時的救濟,這一點連到《行政訴訟法》第 307 條。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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