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39 單選 · 本卷 75 題

關於公物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1. A公共用物除通常使用外,亦可能為特別使用
  2. B公物之利用,皆為公法關係
  3. C自然形成之河川地無法成為公物
  4. D公物之成立僅能透過法律行為

正解 A — 公共用物除通常使用外,亦可能為特別使用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39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0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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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物的分類、成立方式與利用關係,這一組概念屬行政法上的公物法學理。

正解理由

公共用物是直接供公眾使用的公物,例如道路、河川、公園。依通說與行政法院裁判見解,公共用物的利用型態可分為兩種:一種是一般人依其通常目的所為的通常使用,例如行人走在人行道上;另一種是超出通常目的、須經主管機關特別許可的特別使用,例如在道路上設攤、埋設管線或架設廣告物。可見公共用物除通常使用外,確實可能存在特別使用,故選 A。本題的分辨點不在單一條文的字面,而在公物法的學理分類與行政法院裁判見解。

逐項排除

  1. (A)

    公共用物的利用同時涵蓋通常使用與特別使用,後者以主管機關的許可為前提並常伴隨使用費的徵收,本項正確。

  2. (B)

    公物的利用關係,除以公法方式規範者外,也有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以私法方式提供利用的情形,例如場館的出租;本項把利用關係限縮在公法一種,與通說不合。

  3. (C)

    河川、湖泊、海岸等自然形成之物,經提供公用後即成為自然公物,我國實務上河川地長期被當作公物加以管理,本項稱自然形成之河川地無法成為公物,與通說不合。

  4. (D)

    公物的成立除以行政處分或法規提供公用外,尚有因自然狀態而當然具有公用性質的自然公物,其成立不以法律行為為必要;本項把成立方式限縮在法律行為,與通說不合。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是該物是否供公目的使用;
  2. 要件二是提供公用的方式為法律行為或自然形成;
  3. 要件三是利用型態為通常使用或特別使用。
  4. 把三個要件逐一套進四個選項,與通說相符的是選項 A。

記憶點

公物分自然與人工,利用分通常與特別;用得比別人多,就要另外申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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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題決定性依據的位置。我國並沒有一部統一的公物法,公物的概念、分類與利用關係主要由學理建構,並散見於各該作用法與行政法院裁判之中。本題四個選項所檢驗的都是學理上的基本命題,因此本則詳解寫到制度與學理層級,不逐字引出條文,也不標條號。考生準備時應把重點放在公物的定義、分類與利用型態這三組概念。

二、公物的分類。依提供公用的方式,公物可分為人工公物與自然公物:人工公物須經提供公用的行為,例如道路開闢完成後由主管機關公告通車;自然公物則因其自然狀態即具公用性質,河川、湖泊、海岸屬之,實務上對河川區域的劃定與管理即建立在這個前提上。依使用主體,公物可分為公共用物、行政用物與特別用物:公共用物直接供公眾使用,行政用物供行政機關自己使用,例如辦公廳舍,特別用物則供特定人使用,例如國民住宅。

三、利用關係的層次。公共用物的利用可分為三層。第一層是通常使用,人人得依公物的通常目的自由使用,無須許可。第二層是特別使用,使用方式超出通常目的或排他性地占用公物,須經主管機關許可,例如占用道路施工、設置攤位、埋設管線。第三層是公物的私法利用,行政主體以出租、借用等私法形式提供利用,此時的法律關係適用私法規定,但仍受行政法一般原理原則的拘束。選項 B 的錯誤就在忽略第三層。

四、公物的成立與消滅。公物的成立通常經三個步驟:取得所有權或使用權、完成公用所需的設施、以行政處分或法規提供公用。自然公物則省略前兩步,因自然狀態而當然成公物。公物的消滅則須有廢止公用的行為,或因自然事實使其喪失公用能力。要注意的是,公物的公用性質與所有權歸屬是兩件事,私有土地經提供公用後成為公物的既成道路即為適例。

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變形有三:一是問既成道路的公用地役關係與徵收補償,這一點與司法院釋字第 400 號解釋相連;二是問公有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時的國家賠償責任;三是問道路的公告啟用與廢止在性質上屬何種行政行為,答案指向對物的一般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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