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之資訊公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關於外國人之申請資格,政府資訊公開法係採平等互惠原則
- B人民所申請之資訊,縱使只有部分涉及國家機密,仍應全部不予提供,不得分離處理
- C行政機關得公開之資訊,以該機關自行作成者為限
- D基於個人學術研究之目的而申請提供政府資訊,須提出證據資料,行政機關始得同意提供
正解 A — 關於外國人之申請資格,政府資訊公開法係採平等互惠原則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42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0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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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政府資訊公開法》的外國人申請資格、部分公開、資訊範圍與收費減免。
正解理由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9 條第 2 項規定:「外國人,以其本國法令未限制中華民國國民申請提供其政府資訊者為限,亦得依本法申請之。」外國人能不能申請,取決於其本國法令有沒有限制我國國民申請,這正是平等互惠的設計,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9 條第 2 項對外國人設的條件,是其本國法令未限制我國國民申請提供其政府資訊,本項正確。
- (B)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第 2 項規定:「政府資訊含有前項各款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事項者,應僅就其他部分公開或提供之。」部分涉及國家機密時仍應就其餘部分提供,本項與該項相反。
- (C)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7 條規定:「政府資訊非受理申請之機關於職權範圍內所作成或取得者,該受理機關除應說明其情形外,如確知有其他政府機關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該資訊者,應函轉該機關並通知申請人。」該條並稱作成與取得,本項把範圍縮到自行作成,與此不合。
- (D)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政府機關依本法公開或提供政府資訊時,得按申請政府資訊之用途,向申請人收取費用;申請政府資訊供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者,其費用得予減免。」學術研究在該項是費用減免的事由,本項把它寫成提供與否的條件,並不相合。
涵攝步驟
- 先問申請人是誰,《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9 條第 2 項對外國人設的是本國法令未限制我國國民申請的條件;
- 再問資訊能不能給,同法第 18 條第 2 項在資訊含有限制事由時仍要求就其他部分提供;
- 最後問費用,同法第 22 條第 1 項把學術研究列為減免事由。
記憶點
外國人能不能申請,看他的本國法令怎麼對我們。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法律定位。《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2 條規定:「政府資訊之公開,依本法之規定。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本法在資訊公開領域是一般規定,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時讓位;同法第 5 條規定:「政府資訊應依本法主動公開或應人民申請提供之。」公開因此分成主動公開與依申請提供兩條軌道。
二、申請人資格的兩層。《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9 條第 1 項規定:「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設籍之國民及其所設立之本國法人、團體,得依本法規定申請政府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持有中華民國護照僑居國外之國民,亦同。」本國國民與僑居國外國民在第 1 項,外國人則在同法第 9 條第 2 項另設互惠條件,本題選項所問的就是第二層。
三、限制公開與部分公開。《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政府資訊屬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其下各款列出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的情形;同法第 19 條規定:「前條所定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政府資訊,因情事變更已無限制公開或拒絕提供之必要者,政府機關應受理申請提供。」限制公開因此不是永久的狀態。
四、易混淆條文對照。《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3 條第 1 項處理的是核准提供申請時給予申請人的方式,而同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政府資訊內容關於個人、法人或團體之資料有錯誤或不完整者,該個人、法人或團體得申請政府機關依法更正或補充之。」該項把更正補充的客體與申請權人並列為個人、法人或團體三者;同法第 20 條規定:「申請人對於政府機關就其申請提供、更正或補充政府資訊所為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救濟軌道則把兩者接到行政爭訟。
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9 條第 2 項的互惠條件常被改寫成不問其本國法令如何,同法第 18 條第 2 項的部分公開常被改寫成拒絕提供全部資訊,這兩種改寫是本考點最常見的兩個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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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0 年 10 月 24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