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41 單選 · 本卷 75 題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關於閱覽卷宗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1. A行政程序中對於當事人閱覽卷宗之申請,原則上應予准許,例外方得拒絕之
  2. B閱覽卷宗之申請,僅限於由行政程序之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提出
  3. C當事人對於卷宗中所載內容及資料,縱與其自身無關,亦可檢具事證,請求更正
  4. D閱覽卷宗之申請,以主張或維護申請人法律上利益之必要者為限

正解 C — 當事人對於卷宗中所載內容及資料,縱與其自身無關,亦可檢具事證,請求更正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41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0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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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行政程序法》閱覽卷宗的申請資格、拒絕事由與更正請求的客體範圍。

正解理由

《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第 4 項規定:「當事人就第一項資料或卷宗內容關於自身之記載有錯誤者,得檢具事實證明,請求相關機關更正。」更正請求的客體是卷宗內關於自身之記載,(C) 把它擴張到與自身無關的內容,與該項文字不合;本題問的是錯誤者,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第 2 項柱句規定:「行政機關對前項之申請,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拒絕」,架構是原則准許、例外拒絕,本項正確。

  2. (B)

    《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申請人就是當事人與利害關係人,本項正確。

  3. (C)

    《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第 4 項所寫的更正客體是卷宗內關於自身之記載有錯誤者,本項卻說縱與其自身無關亦可請求更正,本項錯誤。

  4. (D)

    《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本項正確。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申請人須為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
  2. 要件二,須有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之必要;
  3. 要件三,請求更正者須為卷宗內關於自身之記載。
  4. 本題 (C) 在第三個要件上把客體放寬,因此是錯誤敘述。

記憶點

閱卷得請求更正,能更正的只有關於自己的那一段記載。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規範結構。《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處理當事人與利害關係人對卷宗的接近使用,第 1 項寫申請權人與必要性門檻,第 2 項與第 3 項寫機關拒絕的事由與部分准許,第 4 項寫更正請求,這四項合起來就是本題四個選項的來源。

二、要件拆解。《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申請的態樣有閱覽、抄寫、複印、攝影;同法第 46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必要性因此是申請人自己要說明的門檻,不是機關事後追加的裁量事由。

三、拒絕與部分准許。《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第 2 項柱句規定:「行政機關對前項之申請,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拒絕」,其下各款所列即為得拒絕的情形;同法第 46 條第 3 項規定:「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無保密必要之部分,仍應准許閱覽。」機關因此不能以卷內含有保密事項為由拒絕全卷。

四、易混淆條文對照。《行政程序法》第 47 條第 1 項規定:「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除基於職務上之必要外,不得與當事人或代表其利益之人為行政程序外之接觸。」該條規範的是公務員的程序外接觸,本題第 46 條規範的是當事人的閱卷申請,兩條並列可以看出資訊對等在行政程序上是從兩個方向處理的。

五、與資訊公開的分工。閱覽卷宗處理的是特定行政程序中,當事人對自己這一件卷證的接近使用,門檻是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的必要;政府資訊公開處理的則是任何人對政府所持有資訊的一般請求,兩者的請求權人、客體與門檻都不相同,考題常把兩套制度的要件互換來設陷阱。

六、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第 4 項的更正客體常被改寫成卷宗內所有記載,同法第 46 條第 1 項但書的必要性常被改寫成有正當理由即可,同法第 46 條第 3 項的部分准許常被改寫成得拒絕全卷;三種改寫都是把條文寫定的界線挪動一格,答題時回到條文原文逐字比對即可辨識。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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