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訴願案件合法要件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公法人不得作為訴願人提起訴願
- B人民不服課稅處分,得放棄復查程序,直接提起訴願
- C人民提起訴願後,即使原處分機關自行撤銷系爭行政處分,訴願管轄機關仍得繼續就本案為實體之審理
- D行政機關作出沒入並銷毀某產品之行政處分,若該產品已經銷毀完畢,當事人不得就本案提起撤銷訴願
正解 D — 行政機關作出沒入並銷毀某產品之行政處分,若該產品已經銷毀完畢,當事人不得就本案提起撤銷訴願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43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0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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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訴願人適格、訴願先行程序、處分不存在的不受理事由,以及處分執行完畢後的救濟途徑。
正解理由
沒入並銷毀的處分一旦執行完畢,標的物已經滅失而無回復原狀可能,撤銷訴願縱使有理由也無從回復原狀,欠缺權利保護的實益;此時的救濟改走確認違法,《行政訴訟法》第 6 條第 1 項後段規定:「其確認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之行政處分或已消滅之行政處分為違法之訴訟,亦同。」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訴願法》第 1 條第 2 項規定:「各級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對上級監督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同。」公法人在該項所定情形下得為訴願人,本項不合。
- (B)
《訴願法》第 1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課稅處分的救濟另有復查作為訴願先行程序(其程序規定詳見《稅捐稽徵法》相關規定),本項不合。
- (C)
《訴願法》第 77 條柱句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同法第 77 條第 6 款所列情形為:「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原處分機關自行撤銷後,訴願標的已不存在,本項不合。
- (D)
沒入並銷毀完畢的處分已無回復原狀可能,撤銷訴願失去實益,本項正確。
涵攝步驟
- 先看訴願人有無訴願能力,再看有無訴願先行程序,接著看處分是否仍然存在,最後看撤銷對申請人還有沒有實益;
- 本題的事實停在最後一關,產品銷毀完畢使撤銷失去意義。
記憶點
東西已經銷毀,撤銷沒有意義,改走確認違法。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合法要件的盤點。《訴願法》第 18 條規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或其他受行政處分之相對人及利害關係人得提起訴願。」同法第 1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訴願人適格與訴願標的的框架就在這兩條裡。
二、公法人的訴願人地位。《訴願法》第 1 條第 2 項規定:「各級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對上級監督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同。」該項把公法人放在受上級監督機關處分的地位上,本題 (A) 的否定因此站不住。
三、不受理事由。《訴願法》第 77 條柱句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同法第 77 條第 6 款所列情形為:「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原處分機關在訴願程序進行中自行撤銷處分,訴願標的隨之消滅,受理訴願機關的處置是不受理,而不是繼續為實體審理。
四、執行完畢之後的訴訟類型。《行政訴訟法》第 196 條第 2 項規定:「撤銷訴訟進行中,原處分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或已消滅者,於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時,行政法院得依聲請,確認該行政處分為違法。」同法第 6 條第 1 項後段把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的處分寫進確認訴訟的客體;兩條銜接的正是本題 (D) 的事實。
五、版本提醒與其他考法。《行政訴訟法》在本題考試年度適用的版本,帶有部分條文定自一百十年十一月一日施行的標記,而考試日期為一百十年十月二十四日,兩者相隔數日,援引時應確認所引條次於考試當日已經施行。本考點的常見變形,是把處分執行完畢改成處分尚未執行,答案就回到撤銷訴願與撤銷訴訟;另一種變形是把沒入銷毀改成罰鍰已繳納,罰鍰仍可返還而有回復原狀的可能,撤銷因此仍有實益。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0 年 10 月 24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