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54 單選 · 本卷 75 題

有關國家賠償請求權實現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1. A被害人欲依國家賠償法之規定請求國家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請求
  2. B國家賠償訴訟之審判權原則上歸屬於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3. C被害人得於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時,合併請求與該事件有關之國家賠償
  4. D賠償義務機關與被害人就賠償金額展開協議,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 60 日協議不成立時,被害人得提起國家賠償訴訟

正解 B — 國家賠償訴訟之審判權原則上歸屬於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54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0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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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國家賠償請求權的實現程序,包括書面請求、協議、審判權歸屬與合併請求。

正解理由

《國家賠償法》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三十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但已依行政訴訟法規定,附帶請求損害賠償者,就同一原因事實,不得更行起訴。」該項把損害賠償之訴與行政訴訟上的附帶請求並列為兩條途徑,前者由普通法院審理(其程序規定詳見《國家賠償法》相關規定),並不是原則上歸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本題問的是錯誤者,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國家賠償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書面請求是起訴前的必經程序,本項正確。

  2. (B)

    國家賠償訴訟的審判權原則上在普通法院,本項寫成原則上歸屬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本項錯誤。

  3. (C)

    《行政訴訟法》第 7 條規定:「提起行政訴訟,得於同一程序中,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被害人於提起撤銷訴訟時得合併請求與該事件有關的國家賠償,本項正確。

  4. (D)

    《國家賠償法》第 11 條第 1 項所列的起訴事由之一,是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本項正確。

涵攝步驟

  1. 第一步,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
  2. 第二步,機關與請求權人進行協議;
  3. 第三步,出現拒絕賠償、逾三十日不開始協議或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其中一種情形時,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
  4. 另有一條路,是在行政訴訟中合併請求。

記憶點

先書面請求再協議,協議不成才起訴,訴訟走普通法院。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程序的兩個前階段。《國家賠償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書面請求是第一階段;同法第 10 條第 2 項規定:「賠償義務機關對於前項請求,應即與請求權人協議。協議成立時,應作成協議書,該項協議書得為執行名義。」協議是第二階段,而且協議成立後的協議書本身就是執行名義,請求權人不必再起訴。

二、起訴的事由。《國家賠償法》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三十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但已依行政訴訟法規定,附帶請求損害賠償者,就同一原因事實,不得更行起訴。」起訴事由以或字並列,擇一該當即可,本題 (D) 講的就是協議逾六十日不成立那一種。

三、與行政訴訟的關係。《行政訴訟法》第 7 條規定:「提起行政訴訟,得於同一程序中,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合併請求讓被害人不必為同一原因事實另行起訴;《國家賠償法》第 11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但已依行政訴訟法規定,附帶請求損害賠償者,就同一原因事實,不得更行起訴。」一事不再理的界線就畫在這裡,本題 (C) 與 (B) 的分辨點也在這裡:合併請求是例外的入口,不是原則的審判權歸屬。

四、賠償義務機關的確定。《國家賠償法》第 9 條第 1 項規定:「依第二條第二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書面請求要向對的機關提出;同法第 9 條第 4 項規定:「不能依前三項確定賠償義務機關,或於賠償義務機關有爭議時,得請求其上級機關確定之。其上級機關自被請求之日起逾二十日不為確定者,得逕以該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機關有爭議時另有確定程序,請求權人的程序不會因此停擺。

五、版本提醒與其他考法。《行政訴訟法》在本題考試年度適用的版本,帶有部分條文定自一百十年十一月一日施行的標記,而考試日期為一百十年十月二十四日,援引時應確認所引條次於考試當日已經施行。常見的變形,是把六十日改成三十日、把三十日改成六十日,或把書面請求寫成得逕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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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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