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61 單選 · 本卷 75 題

關於我國加入國際組織之名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以「理事會貴賓」加入國際民航組織
  2. B以「個別關稅領域」加入世界貿易組織
  3. C以「捕魚實體」加入中西太平洋漁業委員會(WCPFC)
  4. D以「中國臺北」加入亞洲開發銀行

正解 A — 以「理事會貴賓」加入國際民航組織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61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0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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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我國參與各國際組織時所使用的名義,以及該名義究竟表彰正式的會員資格,還是僅止於受邀出席。這是國際公法上會員資格與參與型態的分辨題,決定性依據是各該組織的組織約章與其大會決議等國際文件,並非我國國內法規範。

正解理由

本題的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而在我國於各該組織中實際取得的參與名義。世界貿易組織、中西太平洋漁業委員會與亞洲開發銀行三者,我國都取得了正式的成員或會員地位,只是各自使用的名稱不同;國際民航組織則不同,我國並未成為該組織的締約成員,而是曾受該組織理事會主席邀請,以貴賓身分出席其大會,性質上屬於出席而不是加入。把受邀出席的身分寫成加入,混淆了會籍與受邀出席兩種參與型態,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

    敘述錯誤,為本題答案。理事會貴賓所反映的是個案受邀出席大會的身分,我國並未因此取得國際民航組織的會員地位。

  2. (B)

    敘述正確。世界貿易組織的設立協定允許具有完全自主權的個別關稅領域入會,我國即以臺澎金馬個別關稅領域的名義成為會員。

  3. (C)

    敘述正確。捕魚實體是區域漁業管理組織為容納非國家的漁業實體所設計的參與型態,我國即以此名義參與中西太平洋漁業委員會。

  4. (D)

    敘述正確。我國自民國七十五年起即以中國臺北的名義留在亞洲開發銀行,並持續繳納股金、參與年會。

涵攝步驟

  1. 先確認各選項所指的組織與名義是否對應,再檢驗該名義所表彰的究竟是成員資格,還是僅為受邀出席,只有國際民航組織一項屬於後者。

記憶點

個別關稅領域、捕魚實體、中國臺北是會籍名稱,理事會貴賓只是受邀出席。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屬於國際公法中國際組織法的範圍,決定性依據是各該組織的組織約章、入會議定書與大會決議,這些文件都是國際法文件,不是我國國內法的法規條文,因此無法以我國法規範的字面推導出答案,只能就各組織的實際實踐逐一比對。

就參與型態的拆解而言,國際組織的參與大致可分為三層:第一層是正式成員或會員,享有表決權與提案權,並負擔會費義務;第二層是觀察員,得列席會議、發言,但沒有表決權;第三層則是個案受邀的貴賓,連固定的席位都沒有,是否受邀完全繫於該屆會議主辦者或主席的決定。本題四個選項中出現的是第一層與第三層,而命題者設計的陷阱就在於:貴賓身分被寫成加入。加入指的是取得會籍,兩者在權利義務上的落差極大。

就名義的設計而言,這幾個名稱各有其國際法上的依據脈絡。個別關稅領域之所以可行,是因為該組織的設立協定原本就把入會主體設定為具有完全自主權的關稅領域,而不限於主權國家;捕魚實體之所以可行,是因為區域漁業管理組織必須把實際從事遠洋漁撈的實體納入養護與管理機制,否則管理措施會出現漏洞;亞洲開發銀行的名稱則是既有會籍在會員結構變動後被逕行改稱的結果,我國並未因此喪失會籍。

就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而言,本考點還常以世界衛生大會的與會型態、國際刑警組織的參與地位、以及亞太經濟合作會議的會員經濟體名義來命題,判斷的方法完全相同:先問是不是會員,再問名稱為何。另一個常見的變化題型,是把觀察員與貴賓對調,或是把年份提前提後。

就答題方法而言,這一類題目沒有條文可背,較可靠的方法是把名稱與組織配成對照表,並在每一對後面標註參與型態。常見的組合有五組:世界貿易組織配個別關稅領域、亞太經濟合作會議配會員經濟體、亞洲開發銀行配中國臺北、中西太平洋漁業委員會配捕魚實體,以及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配中華臺北。前四組指向的是會籍,最後一組則是依協議所定的代表團名稱。至於世界衛生大會與國際民航組織,我國歷年的參與都以受邀出席為主,並未取得會籍,這兩者最常被命題者拿來與前面幾組對調,作答時要先問有沒有會籍,再問名稱為何。

就實務見解的位置而言,本題的判斷依據並不是任何一條可以逐字引用的規範文字,而是各該組織的實踐紀錄與我國對外關係的既有安排,屬於國際公法的事實與制度層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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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有限 — 正解主要落在學說爭點或條文以外,詳解依據較弱,請對照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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