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62 單選 · 本卷 75 題

關於國籍之賦予,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各主權國家得自行決定歸化取得國籍之條件
  2. B一國無權質疑境內外國人取得其國籍之合法性
  3. C一國有義務賦予境內無國籍人以國籍
  4. D各主權國家得自行決定是否承認雙重國籍

本題官方給分:B / C / BC

考選部更正/送分備註:第62題答B或C或BC者均給分。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62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0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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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國籍的賦予在國際法上的定位。國籍原則上屬於各國國內管轄事項,由各國以其國內法自行決定取得與喪失的條件,但此一權限在對外效力上仍受國際法的節制。

正解理由

本題經考選部公告,答 B 或 C 或 BC 者均給分,因此不宜寫成單一結論。就國內法面而言,《國籍法》第 1 條規定:「中華民國國籍之取得、喪失、回復與撤銷,依本法之規定。」這正是主權國家以自己的法律決定國籍事項的典型立法例,可以印證國籍賦予屬國內管轄事項的原則。至於一國能否質疑他國賦予國籍的合法性,以及一國對境內無國籍人是否負有授予國籍的義務,這兩點的分辨依據都不在我國法規的字面,而在國際法上國籍與真實聯繫的討論,以及減少無國籍狀態的相關公約所課予的條約義務。

逐項排除

  1. (A)

    敘述正確。歸化條件由各國自行以其國內法定之,《國籍法》第 3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並具備下列各款要件者,得申請歸化:」該項各款即為我國自行決定的歸化要件。

  2. (B)

    本選項亦經公告給分。國籍賦予雖屬國內管轄,惟他國於外交保護等場合曾被認為得就是否具備真實聯繫加以爭執,故稱一國無權質疑,說法過於絕對。

  3. (C)

    本選項亦經公告給分。授予境內無國籍人國籍的義務,來自締約國所加入的專門公約,而非一般國際法上對所有國家一律成立的義務。

  4. (D)

    敘述正確。是否承認雙重國籍,各國立法例寬嚴不一,屬各國得自行決定的事項。

涵攝步驟

  1. 先確定國籍賦予的權限歸屬,再檢驗該權限的對外效力是否受到限制,最後檢驗有無條約以外的一般性義務。

記憶點

國籍賦予是國內管轄事項,但其對外效力仍受國際法檢驗。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的官方處置本身就是解題的一部分:考選部公告本題答 B 或 C 或 BC 者均給分,代表命題者事後承認 B、C 兩個選項都說得通,因此不能以單一正解的方式書寫,也不能把獲得給分的選項寫成錯誤。

就我國法的落地而言,國籍事項在我國是以專法規範的。本題所引《國籍法》版本中有部分條文定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始行施行,適用個別條文時應注意其施行狀態;不過本題所涉及的,是國籍取得與喪失依本法規定此一原則層面的問題,並不牽涉個別條文的施行日期。該法就歸化設有居留年限、行為能力、無不良素行、財產或專業技能、基本語言能力等要件,另就與國民結婚、父母曾為國民、出生於我國領域內等情形設有較寬的年限;這些要件的寬嚴,正是各國自行決定歸化條件的具體展現。

就國際法層面的要件拆解而言,本題涉及三個彼此相鄰的命題。其一是國籍賦予的權限:這一點各國的實踐與學說相當一致,屬於國內管轄事項。其二是該權限的對外效力:一國依其國內法賦予國籍,是否當然拘束其他國家,在國際法上並非毫無討論空間;國際裁判實務曾以個人與國家之間是否存在真實而有效的聯繫,作為他國是否須予承認的檢驗標準,因此稱他國一律無權質疑,說法就顯得太滿。其三是無國籍人的處理:減少無國籍狀態的義務,主要來自專門的國際公約,締約國因而受拘束,非締約國則不在其列。

就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而言,這一組概念還常以外交保護權的行使、雙重國籍者本國法的決定、以及船舶國籍的登記與真實聯繫來命題。其中雙重國籍者本國法的決定,在我國另有國際私法上的處理規則,屬於相鄰但不同的考點,應注意區分。

就答題方法而言,這一組選項可以用兩個問句過濾:這句話講的是權限的歸屬,還是權限的界限。如果講的是歸屬,答案通常是各國依其國內法自行決定;如果講的是界限,就要再問限制的來源究竟是條約義務還是一般國際法。第一個與第四個選項都停留在歸屬層面,因此說得通;第二個與第三個選項則跨到界限層面,而界限的內容恰好是學說與裁判實務仍有討論空間之處,這也正是本題最終被公告一併給分的背景。

就實務見解的位置而言,本題 B、C 兩個選項的分辨依據並不在我國法規的字面,而在國際裁判與公約實踐,這也是官方最終決定一併給分的背景。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有限 — 正解主要落在學說爭點或條文以外,詳解依據較弱,請對照教材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0 年 10 月 24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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