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國家不法行為所產生的國際責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對於不法行為的補償,得以回復原狀、賠償或其他方式為之
- B除非實際上不可能,回復原狀應重建不法行為未實施以前的狀態
- C金錢賠償的範圍包括財務上可估算與國格受辱等非財務上的損害
- D在必要情形下,必須承諾或保證不再重複該行為
正解 C — 金錢賠償的範圍包括財務上可估算與國格受辱等非財務上的損害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60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0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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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國家對國際不法行為所生責任的後果,特別是金錢賠償與抵償各自填補的損害。
正解理由
國家不法行為的責任後果,一般分為回復原狀、金錢賠償與抵償三種形式。其中金錢賠償所填補的是在財務上可以評估的損害,至於國格受辱這一類非物質的損害,是以抵償的方式處理,例如承認不法、表示遺憾或正式道歉(其內容詳見國際法委員會關於國家對國際不法行為責任的條文草案)。(C) 把非財務上的損害算進金錢賠償的範圍,與這個分工不合,本題問的是錯誤者,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對不法行為所生的損害,得以回復原狀、金錢賠償或抵償等方式單獨或合併為之,本項正確。
- (B)
回復原狀的目標是重建不法行為實施以前的狀態,於實際上不可能或負擔顯不相當時,才轉由其他方式處理,本項正確。
- (C)
金錢賠償填補的是財務上可評估的損害,國格受辱等非物質損害由抵償處理,本項錯誤。
- (D)
停止不法行為,並在必要情形下提供不再重複該行為的承諾或保證,是國際不法行為責任的內容之一,本項正確。
涵攝步驟
- 第一步,確認國家責任的三種補償形式;
- 第二步,區分金錢賠償與抵償各自填補的損害類型;
- 第三步,檢查四個選項有沒有把兩者混在一起,本題落在把非物質損害算進金錢賠償的 (C)。
記憶點
錢賠得了帳面上的損失,賠不了國格,那要靠抵償。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本題的依據位置。本題的分辨點不在我國國內法的條文,而在國家責任法上的一般規則(其內容詳見國際法委員會關於國家對國際不法行為責任的條文草案)。該草案雖非條約,其中多數條文被國際法院與各國實踐援用為國際習慣法的整理,因此考題以其內容為準。
二、責任的成立與後果的分層。國際不法行為的成立要件有二:行為可歸責於國家,以及該行為構成對國際義務的違反。責任成立後的後果則分成兩層:一是繼續履行原有義務並停止不法行為,必要時提供不再重複的承諾或保證;二是對已生的損害提供完全的補償,本題 (D) 講的正是第一層。
三、三種補償形式的分工。回復原狀是首要形式,目標在重建不法行為實施以前的狀態,於實際上不可能或所生負擔與所得利益顯不相當時,才退而求其次。金錢賠償接續處理回復原狀所未能填補的損害,其範圍是財務上可以評估的損害,包括所失利益在內。抵償則處理前兩者都無法填補的部分,典型的手段是承認不法、表示遺憾、正式道歉或其他適當方式,本題 (C) 就是把抵償的射程誤植到金錢賠償。
四、完全補償的意義。三種形式可以單獨或合併適用,其共同目標是消除不法行為的一切後果,使情勢回到不法行為未發生時的狀態。這也解釋了為什麼抵償不可或缺:國家受到的損害未必都能換算成金錢,對主權與尊嚴的侵害尤其如此,若沒有抵償,完全補償就只是一句空話。
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變形有三:把回復原狀與金錢賠償的順序對調、把抵償寫成僅具道義性質而無法律效果、或把不再重複的保證歸入補償而非停止義務。三種變形都可以用形式之間的分工直接檢驗,記憶時把三種形式與其填補對象成組記下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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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有限 — 正解主要落在學說爭點或條文以外,詳解依據較弱,請對照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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