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並非國際法院 1949 年「聯合國雇員執行職務損害賠償請求權諮詢意見」所揭示的法理?
- A在聯合國憲章未明確規定下,聯合國並不擁有為執行職務所需之默示權能
- B聯合國得為其雇員在執行職務期間所受損害,向加害國索償
- C聯合國雇員之國籍國得為其國民在執行聯合國職務期間所受損害,向加害國索償
- D聯合國為其雇員在執行職務期間所受損害提出索償,其索償對象得為非會員國
正解 A — 在聯合國憲章未明確規定下,聯合國並不擁有為執行職務所需之默示權能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59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0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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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國際法院一九四九年關於執行聯合國職務所受損害賠償諮詢意見所揭示的法理。
正解理由
該諮詢意見的核心,是聯合國作為國際組織具有國際法人格,並依默示權能的思考,擁有為達成憲章目的所必要而未經明文列舉的權能;正因如此,聯合國得為其受僱人在執行職務期間所受的損害向加害國提出國際求償。(A) 說在憲章未明確規定的情況下聯合國並不擁有為執行職務所需的默示權能,與該意見所採的立場正好相反,本題問的是並非該意見所揭示的法理,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該意見肯定聯合國具有憲章未明文列舉、但為履行職務所必要的默示權能,本項與之相反,並非該意見所揭示的法理。
- (B)
該意見承認聯合國得為其受僱人在執行職務期間所受的損害向加害國求償,這是組織的職能保護,本項是該意見的內容。
- (C)
受僱人的國籍國依外交保護的一般規則,得為其國民所受的損害向加害國求償,該意見並未排除這條途徑,本項是該意見所肯認的並存關係。
- (D)
該意見認為聯合國的國際法人格具有客觀性,得對抗非會員國,其求償對象不以會員國為限,本項是該意見的內容。
涵攝步驟
- 第一步,確定題目要找的是不屬於該意見的敘述;
- 第二步,把該意見的要旨列出,包括國際法人格與默示權能、組織的職能保護求償、以及與國籍國外交保護的並存;
- 第三步,挑出與要旨相反的那一項,本題落在 (A)。
記憶點
那份諮詢意見肯定聯合國有默示權能,(A) 剛好把它否定掉。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本題的依據位置。本題的分辨點不在我國國內法的條文,而在國際法院的一件諮詢意見及其所建立的法理(其背景詳見《聯合國憲章》及該意見全文)。這一題的答題方式不是找條文,而是回憶該意見的結論。
二、案件背景。第二次世界大戰後聯合國在中東的調停人於執行職務期間遇害,聯合國大會因此請求國際法院就兩個問題表示意見:聯合國能不能以組織自己的名義,向應負責的國家請求賠償;以及這樣的請求與受害人國籍國的外交保護之間如何協調。
三、國際法人格與默示權能。國際法院認為,聯合國會員國賦予組織的職務與地位,只有在組織具有相當程度的國際法人格與行為能力時才可能實現;因此組織雖非國家,仍是國際法主體,得享有國際權利並承擔義務。進一步地,組織擁有憲章雖未明文列舉、但為履行其職務所必要而隱含的權能,這就是默示權能的思考,也正是本題 (A) 所否定而該意見所肯定的內容。
四、職能保護與外交保護的並存。基於上述人格與權能,聯合國得為其受僱人在執行職務期間所受的損害提出國際求償,這種求償被稱為職能保護,其正當性來自組織對受僱人執行職務的依賴,而不是國籍連結。同時,受僱人的國籍國依外交保護的一般規則仍得為其國民求償,兩條途徑並存;至於同一損害的重複賠償問題,則由組織與國籍國之間以協議處理。
五、對抗非會員國的效力與其他考法。國際法院進一步認為,聯合國的國際法人格具有客觀性,並非僅在會員國之間發生效力,因此求償的對象也可以是非會員國。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默示權能與明示權能對調、把職能保護與外交保護寫成互相排斥、或把求償對象限縮在會員國,三種變形都可以用該意見的結論直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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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有限 — 正解主要落在學說爭點或條文以外,詳解依據較弱,請對照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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