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國家主權管轄權能,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國家對境內事務所行使排他的管轄權能,不得透過條約加以限制
- B國家不得以武力或非武力的任何方式干預他國內政
- C除經合意,一國不得對於他國主權行使管轄權
- D國家對其領土的使用不得損害他國人民或財產權利
正解 A — 國家對境內事務所行使排他的管轄權能,不得透過條約加以限制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58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0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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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國家主權下的管轄權能,以及主權在國際法上所受的界限。
正解理由
國家對其領域內的人、事、物享有排他的管轄權能,這是主權的核心內容;但排他並不等於不可讓與,國家得基於主權,以締結條約的方式自我設限,把部分管轄權能交由他國或國際組織行使,駐軍地位協定、國際組織總部協定與各種司法互助安排都是實例。(A) 把管轄權能寫成不得透過條約加以限制,等於否定國家締約的主權能力,本題問的是錯誤者,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國家得以條約限制自己的管轄權能,這正是主權的行使而不是主權的喪失,本項錯誤。
- (B)
不干預他國內政是國際法的基本原則,其射程涵蓋武力與非武力的干預方式,本項正確。
- (C)
國家主權平等導出國家豁免,一國法院對他國的主權行為不行使管轄,經該他國合意者不在此限,本項正確。
- (D)
國家對其領土的使用,不得損害他國或他國人民的權利,這是領土使用不得損害他國原則的內容,本項正確。
涵攝步驟
- 第一步,確認題目問的是主權下的管轄權能及其界限;
- 第二步,逐一檢驗四個選項與國際法一般原則是否相合;
- 第三步,挑出把主權的自我限制能力一併否定掉的那一項,本題落在 (A)。
記憶點
能簽條約限制自己,正是主權的表現,不是主權的喪失。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本題的依據位置。本題的分辨點不在我國國內法的條文,而在國際法上關於主權平等、管轄權能與不干預原則的一般規則(其內容詳見《聯合國憲章》及相關國際習慣法)。這一組原則在國際法教科書上通常合稱主權的三個面向:對內的最高性、對外的獨立性,以及國家間的平等性。
二、管轄權能的內涵。國家的管轄權能通常分成立法管轄、司法管轄與執行管轄三層。對內的最高性使國家得就其領域內的人事物制定並適用法律,並排除他國的干涉;但這個排他性是相對於他國的片面行為而言,並不排除國家自己以合意的方式作出讓與。
三、自我限制與主權能力。國際法上早有一項基本觀察:國家締結條約而承受義務,並不是主權的減損,而是主權的行使。引渡條約使一國承諾在特定條件下交出其境內的人,司法互助協定使一國承諾協助他國的訴訟程序,總部協定使一國承諾對國際組織的財產與人員給予豁免,這些都是以條約限制自身管轄權能的實例,本題 (A) 因此不成立。
四、其他三項原則的定位。不干預內政原則禁止的干預方式不以武力為限,經濟脅迫與政治操作同樣可能構成干預;國家豁免源於主權平等,一國法院不對他國的主權行為行使管轄,惟他國得拋棄豁免;領土使用不得損害他國原則,則要求國家對其領土的利用不得對他國造成重大損害,跨境環境污染是最常被援引的場合。
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變形,是把管轄權能的排他性改寫成絕對性,把國家豁免寫成不得拋棄,或把不干預原則的射程限縮在武力干預。三種變形的共同形狀,都是把一個有例外的原則寫成沒有例外的規則,辨識的方法是每讀到一個原則,就追問它的例外寫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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