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歲之 A 國人甲與 21 歲之 B 國人乙於我國工作而相識,進而於我國結婚。A 國規定年滿 18 歲為成年並得結婚,B 國規定年滿 20 歲為成年並得結婚;二國均規定違反結婚年齡之限制者,婚姻無效。婚後二人繼續於我國工作,然而各自有住所於 A 國與我國。嗣後,甲、乙二人關於其婚姻是否成立生效,於我國法院涉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甲、乙於我國結婚,關於其婚姻之成立應依我國法
- B我國與其婚姻關係最切,關於其婚姻之成立應依我國法
- C關於甲、乙之結婚年齡,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
- D甲未符合 B 國關於結婚年齡之規定,甲、乙之婚姻無效
正解 C — 關於甲、乙之結婚年齡,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72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0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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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婚姻成立的準據法,以及實質要件與方式要件在選法上的分流。
正解理由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6 條規定:「婚姻之成立,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但結婚之方式依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或依舉行地法者,亦為有效。」本文處理的是婚姻成立的實質要件,採分別適用主義,也就是每一方當事人各自依其本國法檢驗;但書則單獨處理方式要件,另外開放當事人一方的本國法或舉行地法。結婚年齡屬於婚姻成立的實質要件,因此甲依 A 國法、乙依 B 國法分別檢驗,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敘述錯誤。於我國舉行結婚,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6 條但書只能使我國法成為方式要件的一個可選依據,不能因此使婚姻成立的實質要件一併改依我國法,但書的射程不及於實質要件。
- (B)
敘述錯誤。關係最切之法律是《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7 條就婚姻效力所設的補充連結,婚姻之成立則依同法第 46 條本文的各該當事人本國法,二者的射程不同。
- (C)
敘述正確,為本題答案。結婚年齡為婚姻成立的實質要件,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6 條本文,甲依 A 國法、乙依 B 國法分別判斷。
- (D)
敘述錯誤。甲為 A 國人,其結婚年齡應依 A 國法,A 國以年滿十八歲為成年並得結婚,甲十九歲已符合;乙為 B 國人,二十一歲亦符合 B 國年滿二十歲的要求。本選項把 B 國法的年齡要求套到 A 國人甲身上,誤採了共同適用主義,不生婚姻無效的問題。
涵攝步驟
- 先確定爭執的是實質要件或方式要件,再就實質要件對每一方當事人各自適用其本國法,最後檢驗雙方是否各自符合。
記憶點
婚姻成立的實質要件各依各的本國法,方式要件才有舉行地法可選。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是婚姻成立準據法的標準操作題,考的是分別適用主義與實質方式二分。
就要件拆解而言,這一條的本文採取的是分別適用主義:婚姻涉及兩方當事人,各方的結婚能力、年齡、有無禁婚親屬關係、是否重婚等實質要件,分別依各自的本國法審查,任何一方不符合其本國法的要件,婚姻即有瑕疵。這與共同適用主義不同,後者要求同時符合雙方的本國法;也與選擇適用主義不同,後者只要符合其中一方即可。命題者在第四個選項中設下的陷阱,正是把 B 國法的年齡要求套到 A 國人甲的身上,也就是誤用了共同適用主義。
就但書而言,方式要件之所以另立規則,理由與一般法律行為的方式相同:形式要求不涉及實質利益分配,過度嚴格會使當事人在舉行地依當地慣例完成的婚禮歸於無效。因此但書開放兩條路,一是當事人一方的本國法,二是舉行地法,符合其中之一即為有效。要注意的是,但書的射程僅限於方式,不及於實質要件,這是本題第一個選項的陷阱所在。
就易混淆的相鄰條文而言,《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7 條規定:「婚姻之效力,依夫妻共同之本國法;無共同之本國法時,依共同之住所地法;無共同之住所地法時,依與夫妻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這一條處理的是婚姻成立之後的效力問題,採階梯式的連結:先找共同本國法,再找共同住所地法,最後才是關係最切地之法律。關係最切這個連結因素只出現在效力階段,不出現在成立階段。《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0 條就離婚及其效力也採相同的階梯設計,可以三條並列記憶。
就答題方法而言,婚姻章的三條可以排成一條時間軸:成立、效力、離婚。成立在最前面,採分別適用主義,連結因素是各該當事人的本國法;效力在中間,採階梯式連結,先共同本國法、次共同住所地法、最後關係最切地之法律;離婚在最後,階梯與效力相同,只是時點改以協議時或起訴時為準。凡是選項把後面兩段的連結因素搬到成立階段,就是錯的。
就本題事實的涵攝而言,題幹刻意給出雙方各自有住所於 A 國與我國、婚後繼續於我國工作等資訊,這些事實在效力階段才有意義,在成立階段完全不影響判斷;能不能識別出這一層,就是本題的分水嶺。
就本題的版本狀態而言,所引各條均為本次考試當時生效的條文。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0 年 10 月 24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