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74 單選 · 本卷 75 題

德國人甲授權我國人乙,以不超過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之價格,代理甲在高雄向在我國經商的日本人丙購買名畫;但乙卻以 120 萬元之價格購買。甲以乙逾越代理權限為由拒絕支付,丙遂向我國法院起訴請求乙負責。關於代理,因當事人未明示合意應適用之法律,我國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

  1. A德國法
  2. B我國法
  3. C日本法
  4. D德國法或日本法

正解 B — 我國法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74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0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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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意定代理的準據法,特別是相對人與代理人之間法律關係應如何選法。

正解理由

丙是與代理人乙為法律行為的相對人,其向乙起訴請求負責,所涉者為相對人與代理人間的法律關係。《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9 條規定:「代理人以本人之名義與相對人為法律行為時,在相對人與代理人間,關於代理人依其代理權限、逾越代理權限或無代理權而為法律行為所生之法律效果,依前條所定應適用之法律。」而同法第 18 條規定:「代理人以本人之名義與相對人為法律行為時,在本人與相對人間,關於代理權之有無、限制及行使代理權所生之法律效果,依本人與相對人所明示合意應適用之法律;

無明示之合意者,依與代理行為關係最切地之法律。」本件當事人未明示合意,故依與代理行為關係最切地之法律;代理行為於高雄為之,丙亦在我國經商,關係最切地為我國,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敘述錯誤。德國法為本人甲的本國法,而《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8 條在無明示合意時所定的連結因素為與代理行為關係最切地,不是本人的本國法。

  2. (B)

    敘述正確,為本題答案。代理行為地在高雄,相對人丙在我國經商,我國為與代理行為關係最切地。

  3. (C)

    敘述錯誤。日本法為相對人丙的本國法,而《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8 條無明示合意時並未以相對人本國法為連結因素。

  4. (D)

    敘述錯誤。《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8 條在無明示合意時指向單一的關係最切地之法律,並無由當事人於兩國法律間選擇的設計。

涵攝步驟

  1. 先確定爭訟發生於相對人與代理人間,再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9 條轉引至同法第 18 條,因無明示合意而定關係最切地為我國。

記憶點

相對人與代理人之間,跟著本人與相對人那一條走。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考的是意定代理的三面關係,這是國際私法上少見的三條並列設計,必須先把三個面向分清楚。

就體系的拆解而言,意定代理牽涉三個主體與三組關係。第一組是本人與代理人之間的內部關係,也就是代理權如何授與、授權行為的成立與效力如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7 條規定:「代理權係以法律行為授與者,其代理權之成立及在本人與代理人間之效力,依本人及代理人所明示合意應適用之法律;無明示之合意者,依與代理行為關係最切地之法律。」第二組是本人與相對人之間的外部關係,處理代理權的有無、限制與行使所生的效果,規定於《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8 條。第三組則是相對人與代理人之間的關係,處理代理人在權限內、逾越權限或無權代理時對相對人所生的效果,規定於《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9 條,而它並未另設連結因素,而是轉引前條。

就轉引設計的用意而言,相對人與代理人之間的爭執,本質上是同一個代理行為的另一個側面:相對人之所以能向代理人求償,正是因為該代理行為對本人不生效力或效力有欠缺。若三組關係各自適用不同國家的法律,同一個代理行為將被割裂評價,因此立法者讓第三組跟隨第二組,維持外部關係評價的一致。

就本題事實的涵攝而言,第一步是定位當事人:丙是相對人,乙是代理人,甲是本人;丙向乙起訴請求負責,屬於第三組關係,因此入口是《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9 條。第二步是依轉引找到《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8 條的連結因素:本人與相對人有無明示合意應適用之法律,題幹已明白寫出當事人未明示合意,因此進入補充連結。第三步是尋找與代理行為關係最切地:代理行為在高雄完成,相對人丙在我國經商,標的物名畫亦於我國交易,各項因素都指向我國。至於德國與日本,分別只是本人與相對人的國籍,並未與代理行為本身發生連結。

就答題方法而言,代理三條的解題入口永遠是先定位當事人:誰告誰。本人告代理人或代理人告本人,走內部關係那一條;本人與相對人之間的爭執,走外部關係那一條;相對人告代理人,走轉引那一條。

就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而言,本考點常以無權代理的責任、表見代理的成立、以及本人追認的效力為題材,也常與契約準據法的當事人意思自主原則對照命題。

就本題的版本狀態而言,所引各條均為本次考試當時生效的條文。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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