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為非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章程記載資本總額為新臺幣(下同)10 億元,已發行 9.9 億元,為擴充廠房,需增資 3 億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A 公司須將原章程記載之資本總額全數發行完畢後,始可變更章程
- BA 公司得先變更章程提高資本額,再發行新股
- C為求時效,A 公司可先增資 3 億元後,再補辦變更章程之程序,於完成修章程序後,始發生增資之效力
- DA 公司所需之 3 億資金,必須一次募足,不得分次發行
正解 B — A 公司得先變更章程提高資本額,再發行新股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14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10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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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授權資本制下,增資超過章程所定股份總數時,變更章程與發行新股的先後順序。
正解理由
《公司法》第 268 條第 5 項規定:「公司發行新股之股數、認股權憑證或附認股權特別股可認購股份數額加計已發行股份總數、已發行轉換公司債可轉換股份總數、已發行附認股權公司債可認購股份總數、已發行附認股權特別股可認購股份總數及已發行認股權憑證可認購股份總數,如超過公司章程所定股份總數時,應先完成變更章程增加資本額後,始得為之。」A 公司章程資本總額 10 億元、已發行 9.9 億元,再增資 3 億元將超過章程所定股份總數,故應先依《公司法》第 277 條第 1 項規定:「公司非經股東會決議,不得變更章程。」完成變更章程提高資本額,再發行新股。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依《公司法》第 156 條第 4 項,公司章程所定股份總數得分次發行,變更章程並不以原定資本總額全數發行完畢為前提,本選項所加之要件於該項無據。
- (B)
正確,先變更章程提高資本額,再發行新股,與《公司法》第 268 條第 5 項所定順序相符。
- (C)
《公司法》第 268 條第 5 項既明定超過章程所定股份總數時應先完成變更章程增加資本額後始得為之,本選項所稱先增資再補辦變更章程,順序顛倒。
- (D)
《公司法》第 156 條第 4 項既明定章程所定股份總數得分次發行,本選項稱必須一次募足,與該項不符。
涵攝步驟
- 要件一,A 公司章程所定資本總額為 10 億元。
- 要件二,已發行 9.9 億元,再發行 3 億元後合計 12.9 億元,已超過章程所定股份總數。
- 要件三,依《公司法》第 268 條第 5 項應先完成變更章程增加資本額,而變更章程依《公司法》第 277 條第 1 項須經股東會決議,其後始得發行新股。
記憶點
章程額度用完先改章程再發股;額度未用完的部分才可分次發行。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考的是授權資本制的運作順序。《公司法》第 156 條第 4 項確立了分次發行的原則:公司章程所定股份總數,得分次發行;同次發行之股份,其發行條件相同者,價格應歸一律。這使得公司不必在設立時一次募足章程所定的全部資本,而得視資金需求逐次發行,這就是所謂授權資本制。
在這個制度下,章程所定股份總數扮演的是天花板的角色。只要新股發行後的合計數未超過該天花板,公司得依《公司法》第 266 條第 2 項規定:「公司發行新股時,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由董事會決議即可,無須驚動股東會。一旦要突破天花板,就必須回到股東會層次,先變更章程把天花板抬高。
《公司法》第 268 條第 5 項正是把這個順序寫死的條文。它所計算的並不只是這一次要發行的股數,而是把發行新股之股數、認股權憑證或附認股權特別股可認購股份數額,加計已發行股份總數、已發行轉換公司債可轉換股份總數、已發行附認股權公司債可認購股份總數、已發行附認股權特別股可認購股份總數及已發行認股權憑證可認購股份總數,一併與章程所定股份總數相比。這是因為潛在的認購權一旦行使,同樣會佔用章程額度,若不先行計入,將出現公司無股可交付的窘境。
變更章程的門檻則在《公司法》第 277 條。第 1 項要求須經股東會決議,第 2 項要求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之股東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第 3 項就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設有出席不足額時的替代門檻,即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A 公司為非公開發行公司,適用的是第 2 項的門檻。
本題四個選項分別攻擊三個誤解:以為要先發行完畢才能改章程、以為可以先增資再補辦、以為增資必須一次募足。三者都可以用《公司法》第 156 條第 4 項與第 268 條第 5 項兩條原文直接排除。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改問董事會發行新股的決議門檻、改問員工新股認購權與原有股東優先認購權的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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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0 年 10 月 24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