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關於危險增加之敘述,依保險法之規定,何者正確?
- A危險增加,若係因要保人之行為所致者,如保險人知悉後仍繼續收受保險費,不影響保險人終止契約之權利
- B危險增加,非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於知悉後 5 日內通知保險人
- C危險增加,非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者,須達終止契約之程度,始負通知保險人之義務
- D危險增加,若係因防護保險人之利益者,即使該危險增加係因要保人之行為所導致,亦無需通知保險人
正解 D — 危險增加,若係因防護保險人之利益者,即使該危險增加係因要保人之行為所導致,亦無需通知保險人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17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10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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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危險增加通知義務的三種態樣,以及三種不適用通知義務的例外情形。
正解理由
《保險法》第 61 條規定:「危險增加如有左列情形之一時,不適用第五十九條之規定:一、損害之發生不影響保險人之負擔者。二、為防護保險人之利益者。三、為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者。」危險增加若係為防護保險人之利益,即該當該條第 2 款,不適用《保險法》第 59 條之通知義務;此一例外並不因該危險增加係由要保人之行為所致而有不同。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保險法》第 60 條第 2 項規定:「保險人知危險增加後,仍繼續收受保險費,或於危險發生後給付賠償金額,或其他維持契約之表示者,喪失前項之權利。」保險人知危險增加後仍繼續收受保險費者,即喪失終止契約之權利,本選項稱不影響終止權,與該項不符。
- (B)
《保險法》第 59 條第 3 項規定:「危險增加,不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於知悉後十日內通知保險人。」期間為十日而非五日。
- (C)
《保險法》第 59 條第 3 項就非因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行為所致之危險增加,係一律課以知悉後十日內通知之義務,並未附加須達終止契約程度之要件;《保險法》第 59 條第 2 項所定應先通知者,才以危險達於應增加保險費或終止契約之程度為要件,本選項把兩項的要件對調。
- (D)
正確,為防護保險人之利益而生之危險增加,依《保險法》第 61 條第 2 款不適用第 59 條。
涵攝步驟
- 要件一,本題情形為危險增加。
- 要件二,該危險增加係為防護保險人之利益。
- 要件三,該當《保險法》第 61 條所列第 2 款之情形,即不適用《保險法》第 59 條所定之通知義務,故縱係因要保人之行為所致,亦無須通知。
記憶點
危險增加的通知義務有三個免死金牌:不影響保險人負擔、為防護保險人利益、為履行道德上義務。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危險增加是《保險法》總則中結構最完整的一組條文,由第 59 條的義務、第 60 條的效果、第 61 條的例外與第 62 條的一般免除事由串成,考題通常在其中挑兩條互相對撞。
《保險法》第 59 條依危險增加之原因分設數項,其第 1 項規定:「要保人對於保險契約內所載增加危險之情形應通知者,應於知悉後通知保險人。」這是契約有約定時的通知義務。第 2 項處理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的危險增加,其要件是該危險須達於應增加保險費或終止契約之程度,效果是應先通知,也就是必須在行為之前通知。第 3 項處理非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者,效果是應於知悉後十日內通知。兩項的差別有三:原因是否可歸責於己方、有無程度門檻、通知時點是事前或事後十日內。本題選項 B 動的是期間數字,選項 C 動的則是把第 2 項的程度門檻搬到第 3 項上,都是在這三個差別上設陷阱。
《保險法》第 60 條第 1 項規定:「保險遇有前條情形,得終止契約,或提議另定保險費。要保人對於另定保險費不同意者,其契約即為終止。但因前條第二項情形終止契約時,保險人如有損失,並得請求賠償。」這是危險增加的法律效果,保險人取得終止權與提議加費權。第 2 項則是這項權利的失權事由:保險人知危險增加後仍繼續收受保險費,或於危險發生後給付賠償金額,或有其他維持契約之表示者,即喪失該權利。這是典型的權利失效設計,本題選項 A 正是把它反過來寫。
《保險法》第 61 條柱句規定:「危險增加如有左列情形之一時,不適用第五十九條之規定:」《保險法》第 61 條第 1 款規定:「損害之發生不影響保險人之負擔者。」《保險法》第 61 條第 2 款規定:「為防護保險人之利益者。」《保險法》第 61 條第 3 款規定:「為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者。」該條柱句所排除者為《保險法》第 59 條之規定,而非僅排除其中某一項,因此不論危險增加是否由要保人之行為所致,只要落入所列情形即無須通知,這正是本題正解的關鍵。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改問危險減少時被保險人得否請求重新核定保費,或改問保險人終止契約後保險費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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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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