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為 A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下稱 A 公司)之董事,選任時持股 10,000 股,任期中再買進 10,000股,後將其持有 20,000 股全部設定質權。依實務見解,A 公司股東會中甲最多得行使表決權之股份數為何?
- A0股
- B5,000 股
- C10,000 股
- D15,000 股
正解 D — 15,000 股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11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10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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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以股份設質逾選任當時持股二分之一時,表決權受限制的範圍如何計算。
正解理由
《公司法》第 197-1 條第 2 項規定:「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以股份設定質權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時,其超過之股份不得行使表決權,不算入已出席股東之表決權數。」該項的計算基準是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依實務見解,受此限制者為就選任當時持股所設定之質權,任期中另行取得並設質之股份不計入。甲選任時持股 10,000 股,其二分之一為 5,000 股,甲就選任時之持股全數設質,超過 5,000 股之部分為 5,000 股,該 5,000 股不得行使表決權;甲共持有 20,000 股,扣除後最多得就 15,000 股行使表決權。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公司法》第 197-1 條第 2 項所限制者僅為超過選任當時持股二分之一之部分,並非董事一經設質即全數喪失表決權,本選項把部分限制誤為全部剝奪。
- (B)
本選項係以設質總數 20,000 股減去 5,000 股,得出 15,000 股不得行使表決權;惟依實務見解,《公司法》第 197-1 條第 2 項之管制對象為選任當時所持有之股份,任期中新取得並設質之 10,000 股不計入,計算基礎有誤。
- (C)
本選項等於認為任期中新買進之 10,000 股一律不得行使表決權,然《公司法》第 197-1 條第 2 項並非以股份取得之時點作為表決權有無之判準。
- (D)
正確,得行使表決權者為 15,000 股。
涵攝步驟
- 要件一,A 公司為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甲為董事。
- 要件二,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為 10,000 股,其二分之一為 5,000 股。
- 要件三,甲就選任當時之持股設質,超過 5,000 股之部分為 5,000 股,該部分不得行使表決權。
- 要件四,甲持股總數 20,000 股扣除 5,000 股,得行使表決權者為 15,000 股。
記憶點
設質限表決權,只從選任當時持股的一半起算,任期中新買的股份不進這個公式。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公司法》第 197-1 條處理的是董事持股設質的兩件事:申報公告義務與表決權限制,二者的規範對象並不相同。
《公司法》第 197-1 條第 1 項規定:「董事之股份設定或解除質權者,應即通知公司,公司應於質權設定或解除後十五日內,將其質權變動情形,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之。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證券管理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該項適用於所有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處理的是資訊揭露。第 2 項則限縮適用於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處理的是表決權。
就要件拆解而言,第 2 項有四個環節。第一,主體限於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的董事。第二,行為是以股份設定質權。第三,門檻是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第四,效果是超過之股份不得行使表決權,且不算入已出席股東之表決權數;後半段的效果常被忽略,它同時影響出席數的計算,因而牽動決議是否成立。
本題的陷阱設在第三個環節的計算基準。條文所寫的是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而不是設質時所持有之股份數額,也不是設質的總股數。依實務見解,該項所管制者係就選任當時持股所為之設質行為,董事於任期中另行買進的股份縱使一併設質,也不納入這個公式。因此本題的算式是:選任時持股 10,000 股,門檻為其二分之一即 5,000 股,就選任時持股設質 10,000 股,超過門檻的部分為 5,000 股,這 5,000 股喪失表決權;甲手上共有 20,000 股,可行使表決權者為 15,000 股。若誤以設質總數 20,000 股扣除門檻 5,000 股,則會得出 15,000 股不得行使、僅餘 5,000 股可行使的錯誤結論,那正是選項 B 的設計。
易混淆條文的並列上,《公司法》第 197 條第 3 項規定:「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當選後,於就任前轉讓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時,或於股東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期間內,轉讓持股超過二分之一時,其當選失其效力。」該項的門檻文字與同法第 197-1 條第 2 項幾乎相同,但規範的是轉讓而非設質,效果是當選失其效力而非表決權受限,兩者極易互相干擾。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改問董事設質後未申報的責任、或改問非公開發行公司董事設質是否受表決權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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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0 年 10 月 24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