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上市公司(下稱 A 公司)本年度股東常會之主要議案有三:(一)改選董監事,(二)與 B 公司之合併案,(三)購買股東甲所有之土地一筆。A 公司之股東甲為本次董監改選之董事候選人,B 公司持有 A 公司 5%之股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甲就議案(一)及議案(三)皆不得行使表決權,而 B 公司就議案(二)不得行使表決權
- B甲就議案(一)及議案(三)皆不得行使表決權,而 B 公司就議案(二)得行使表決權
- C甲僅就議案(三)不得行使表決權,而 B 公司就議案(二)不得行使表決權
- D甲僅就議案(三)不得行使表決權,而 B 公司就議案(二)得行使表決權
正解 D — 甲僅就議案(三)不得行使表決權,而 B 公司就議案(二)得行使表決權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12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10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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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股東自身利害關係迴避的適用範圍,董監事選舉與合併案是否構成應迴避之利害關係。
正解理由
《公司法》第 178 條規定:「股東對於會議之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致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加入表決,並不得代理他股東行使其表決權。」議案(三)係 A 公司向股東甲購買其所有之土地,甲身為交易相對人,就該議案有自身利害關係且有致害公司利益之虞,依該條不得行使表決權。議案(一)為董監事改選,甲雖為董事候選人,惟股東會選任董事時之選舉權不適用該條之迴避規定,《公司法》就此定有明文。議案(二)為合併案,B 公司雖持有 A 公司股份並為合併之他方,依實務見解亦非該條所指之自身利害關係。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本選項認甲就議案(一)亦應迴避,惟選任董事之選舉權不適用《公司法》第 178 條;又認 B 公司就議案(二)不得表決,與實務對該條之限縮解釋不符。
- (B)
本選項就 B 公司之判斷正確,但仍認甲就議案(一)應迴避,與選任董事之選舉權不適用《公司法》第 178 條有違。
- (C)
本選項就甲之判斷正確,但認 B 公司就議案(二)不得行使表決權,與實務見解不符。
- (D)
正確。甲僅就議案(三)之土地買賣依《公司法》第 178 條迴避,B 公司就議案(二)之合併案仍得行使表決權。
涵攝步驟
- 要件一,議案(三)之相對人即為股東甲本人,交易條件之高低直接影響甲之利益,該當《公司法》第 178 條所定自身利害關係致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
- 要件二,議案(一)之董監改選,甲雖為董事候選人,惟選任董事之選舉權依《公司法》前揭明文不適用該條。
- 要件三,議案(二)之合併,B 公司之股東身分與合併他方身分並存,依實務見解不該當該條要件。
記憶點
《公司法》第 178 條迴避的是與公司做交易的那一案;選董監事、表決合併案,股東照樣可以投票。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公司法》第 178 條是股東表決權行使的一般性限制,條文極短,而它的適用範圍有一部分由《公司法》自己另設排除、有一部分則靠實務的限縮解釋處理,這正是本題把三個議案並列的用意。
就要件拆解而言,該條有兩個並存的要件:其一,股東對於會議之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其二,該利害關係致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單有第一個要件並不足夠,必須同時具備第二個要件,才發生不得加入表決的效果。效果則有兩層,除自己不得加入表決外,並不得代理他股東行使表決權,這一層常被忽略。
議案(三)是最典型的適用情形。公司向股東本人購買土地,價金高低對甲的利益與對公司的利益恰成反向,甲的表決權若得行使,即有以多數決促成不利於公司之交易的風險,兩個要件同時具備。
議案(一)的董監事改選則走另一條路。股東會選任董事時的選舉權,不適用《公司法》第 178 條的迴避規定。《公司法》就此定有明文,並非僅靠實務對該條的限縮解釋。因此甲不必就議案(一)迴避,理由不在於該條的兩個要件解釋上不該當,而在於法律已把這一種選舉權排除在該條的適用範圍之外。
議案(二)的合併案同樣採取限縮解釋。合併他方公司若同時具有本公司股東身分,其於合併議案上固然有利害關係,惟實務見解認為此種利害關係屬於股東身分本身所生,尚非該條所指致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故不予迴避。
易混淆條文的並列上,《公司法》第 179 條第 1 項規定:「公司各股東,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每股有一表決權。」處理的是表決權的計算單位;《公司法》第 180 條第 1 項規定:「股東會之決議,對無表決權股東之股份數,不算入已發行股份之總數。」處理的是無表決權股份自發行總數扣除。至於迴避者的股份,《公司法》第 180 條第 2 項規定:「股東會之決議,對依第一百七十八條規定不得行使表決權之股份數,不算入已出席股東之表決權數。」兩者扣除的基數不同,答題時須分開處理。
必須提醒的是,本題三個議案裡,真正靠實務對該條限縮解釋的只有議案(二)的合併案;議案(一)的董事選舉權不迴避,是《公司法》另有明定的結果,兩者的依據層次不同,不可混為一談。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改問董事競業許可議案該董事應否迴避,或改問違反迴避規定所作成之決議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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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0 年 10 月 24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