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年 ·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20 單選 · 本卷 70 題

甲進口較新之二手車,其價值新臺幣(下同)一百萬元,再以不實行照及新車照片,向 A 保險公司投保保險金額三百萬元之新車車體險。投保後不及 2 個月,該車於高速公路行駛途中突然起火,全車燒燬。警方事故資料除揭露該車真正出廠年份外,交通事故鑑定單位也確認本件為意外失火所致。依保險法之規定,下列關於保險契約效力之敘述,何者正確?

  1. A本契約係因甲之詐欺而訂立,契約無效,保險公司無須理賠
  2. B本契約係因甲之詐欺而訂立之超額保險,保險公司行使契約解除權後,無須理賠
  3. C本件事故為意外所致,保險公司仍應就合理車價為理賠
  4. D本件事故之發生與虛報車價之間無因果關係,保險公司仍應就保險金額之全部為理賠

正解 B — 本契約係因甲之詐欺而訂立之超額保險,保險公司行使契約解除權後,無須理賠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20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10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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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因詐欺而訂立之超額保險,其法律效果為得解除契約,而非契約無效或按實際價值理賠。

正解理由

《保險法》第 76 條第 1 項規定:「保險金額超過保險標的價值之契約,係由當事人一方之詐欺而訂立者,他方得解除契約。如有損失,並得請求賠償。無詐欺情事者,除定值保險外,其契約僅於保險標的價值之限度內為有效。」甲之車輛實際價值僅一百萬元,卻以不實行照及新車照片投保保險金額三百萬元之新車車體險,係以詐欺方式訂立之超額保險,A 保險公司得依該項前段解除契約;契約既經解除,保險公司即無給付保險金之義務。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保險法》第 76 條第 1 項前段就因詐欺而訂立之超額保險,所定之效果為他方得解除契約,並非契約當然無效,本選項將解除誤為無效。

  2. (B)

    正確,A 保險公司行使《保險法》第 76 條第 1 項前段之解除權後,即無須理賠。

  3. (C)

    《保險法》第 76 條第 1 項後段所稱契約僅於保險標的價值之限度內為有效者,係以無詐欺情事為前提;本件既有詐欺,即應適用同項前段之解除契約,不生按合理車價理賠之問題。

  4. (D)

    《保險法》第 76 條第 1 項前段之解除權,係以超額保險由當事人一方之詐欺而訂立為要件,並未以詐欺與保險事故之發生具有因果關係為要件,本選項所加之因果關係要件於該項無據。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保險金額三百萬元超過保險標的價值一百萬元,構成超額保險。
  2. 要件二,該超額係因甲提出不實行照及新車照片之詐欺行為而生,該當《保險法》第 76 條第 1 項前段所定由當事人一方之詐欺而訂立。
  3. 要件三,A 保險公司為他方,得解除契約;
  4. 契約解除後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之義務。

記憶點

詐欺的超額保險是解除契約,不是無效;沒有詐欺才按保險標的價值打折有效。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超額保險處理的是保險金額大於保險標的價值的情形,其危險在於誘發道德風險,因此《保險法》第 76 條依有無詐欺分成兩種完全不同的處理路線。

第一種路線是有詐欺。此時他方得解除契約,如有損失並得請求賠償。應注意條文用的是解除而非無效:契約在解除之前仍然有效存在,須經他方行使形成權始溯及消滅,因此保險人若不行使解除權,契約仍然拘束雙方。這也意味著解除權的行使是保險人的選擇而非當然的結果,本題選項 A 把它寫成契約無效,方向就錯了。

第二種路線是無詐欺。此時除定值保險外,契約僅於保險標的價值之限度內為有效,也就是超過標的價值的部分不生效力,保險人在事故發生後按標的價值理賠。《保險法》第 76 條第 2 項並規定:「無詐欺情事之保險契約,經當事人一方將超過價值之事實通知他方後,保險金額及保險費,均應按照保險標的之價值比例減少。」提供了一條事前調整的途徑。本題選項 C 主張按合理車價理賠,其實就是第二種路線的效果,但它忽略了本題的前提是有詐欺。

在要件拆解上,第 1 項前段的要件只有兩個:保險金額超過保險標的價值,以及該契約係由當事人一方之詐欺而訂立。條文並未要求詐欺與保險事故之發生具有因果關係,因此本題縱使交通事故鑑定單位確認火燒車係意外所致,也不影響解除權的成立,選項 D 所加的因果關係要件並無依據。

易混淆條文的並列上,《保險法》第 64 條第 2 項規定:「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該項就據實說明義務所設的解除權,反而明文設有因果關係的免責但書,與第 76 條第 1 項不同,兩條的差別正是命題者最愛設計的對照組。此外《保險法》第 72 條規定:「保險金額為保險人在保險期內,所負責任之最高額度。保險人應於承保前,查明保險標的物之市價,不得超額承保。」課予保險人查明市價的義務,也是超額保險的相關規定。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改問定值保險有無第 1 項後段之適用,或改問保險人未查明市價時的責任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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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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