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購新車一輛,向 A 保險公司投保汽車竊盜損失保險。投保後一星期該車遭竊,甲因急於出國,於向警察局完成報案手續後,旋即出國,3 個月後返國,始通知保險公司,並申請理賠。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因甲違反危險事故發生之通知義務,A 保險公司無須理賠
- B甲雖違反危險事故發生之通知義務,A 保險公司仍須理賠,但得對甲請求因遲延通知之損害賠償
- C因甲違反危險事故發生之通知義務,A 保險公司得解除契約
- DA 保險公司得解除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
正解 B — 甲雖違反危險事故發生之通知義務,A 保險公司仍須理賠,但得對甲請求因遲延通知之損害賠償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18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10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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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違反危險事故發生通知義務的法律效果,是損害賠償而非免責或解除契約。
正解理由
《保險法》第 58 條規定:「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遇有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發生,除本法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於知悉後五日內通知保險人。」甲 3 個月後始通知,已逾該條所定五日期間。惟《保險法》第 63 條規定:「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不於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三項所規定之期限內為通知者,對於保險人因此所受之損失,應負賠償責任。」該條所定之效果為賠償保險人因此所受之損失,並非免除保險人之給付義務,故 A 保險公司仍須理賠,另得請求遲延通知之損害賠償。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保險法》第 63 條就逾期通知者,明定其效果為對保險人因此所受之損失負賠償責任,並未規定保險人得免除理賠責任。
- (B)
正確,保險人仍應理賠,並得依《保險法》第 63 條請求遲延通知所生之損害賠償。
- (C)
《保險法》第 63 條既已就逾期通知另定賠償損失之效果,依通說即不生解除契約之效果,本選項所稱得解除契約,於該條無據。
- (D)
《保險法》第 57 條規定:「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應通知之事項而怠於通知者,除不可抗力之事故外,不問是否故意,他方得據為解除保險契約之原因。」惟就危險事故發生之通知,《保險法》第 63 條已另設賠償損失之效果,本選項逕謂得解除契約並請求賠償,與該條不合。
涵攝步驟
- 要件一,車輛遭竊屬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
- 要件二,甲未於《保險法》第 58 條所定五日內通知。
- 要件三,依《保險法》第 63 條,其效果為對保險人因遲延通知所受之損失負賠償責任,保險人之給付義務不因此消滅。
記憶點
出險通知遲到不會讓保單失效,只是要賠保險公司因遲到而多出來的損失。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的關鍵在於分辨《保險法》中三種通知義務的效果並不相同,考生若只記得怠於通知就可以解除契約,必然選錯。
《保險法》第 57 條是通知義務的通則條文,其文字涵蓋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應通知之事項而怠於通知的一切情形,效果是他方得據為解除保險契約之原因,並明定除不可抗力之事故外不問是否故意。這是一條效果嚴厲的規定,但它的適用必須讓位給個別條文所設的特別效果。
《保險法》第 58 條所定者,是危險事故發生後的通知義務。義務人有三類: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期間是知悉後五日內;並設有兩個保留,即本法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從其規定。本題甲於完成報案後隨即出國,三個月後始通知,顯然逾期。
《保險法》第 63 條則是專為這一類遲延通知所設的效果條文。該條同時涵蓋《保險法》第 58 條與同法第 59 條第 3 項兩種期限,效果統一為對於保險人因此所受之損失負賠償責任。就要件拆解而言,這個效果有兩個特點:其一,它並不影響保險人的給付義務,也就是保險金仍應理賠;其二,保險人所得請求的是因遲延通知而額外發生的損失,例如因無法及時查勘、追查失竊車輛所增加的費用,而非保險金額本身。依通說,該條就危險事故發生之通知既已明定其效果,即應優先於《保險法》第 57 條的一般規定適用,故不生解除契約的問題。本題的分辨點正在於此,而不在條文字面上的任何一個數字。
另可並列觀察《保險法》第 62 條,其柱句規定:「當事人之一方對於左列各款,不負通知之義務:」《保險法》第 62 條第 1 款規定:「為他方所知者。」《保險法》第 62 條第 2 款規定:「依通常注意為他方所應知,或無法諉為不知者。」《保險法》第 62 條第 3 款規定:「一方對於他方經聲明不必通知者。」本題甲雖已向警察局報案,惟報案並非向保險人通知,亦不當然使保險人知悉,故不落入該條。
易混淆的還有《保險法》第 64 條的據實說明義務,其違反效果是保險人得解除契約,且危險發生後亦同,並設有知悉後一個月及契約訂立後二年的除斥期間。該條處理的是訂約時的資訊揭露,與出險後的通知義務分屬不同階段,效果自然不同,考題常把兩者混在同一個選項裡。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改問受益人未通知時要保人是否仍受拘束,或改問契約約定較五日更長的通知期間是否有效。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0 年 10 月 24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