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年 ·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19 單選 · 本卷 70 題

下列關於保險代位之敘述,何者正確?

  1. A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人之請求權;其所得請求之內容與數額,以被保險人對第三人得請求之內容與數額為限
  2. B保險人行使代位權時,不得對被保險人之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主張,但子女已成年者不在此限
  3. C保險人對第三人所得行使代位權之事由,不限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
  4. D保險人不得對被保險人之家屬或受僱人行使代位權,但損失係由其故意或重大過失所引起者,不在此限

正解 C — 保險人對第三人所得行使代位權之事由,不限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19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10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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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保險代位的成立要件、請求數額上限,以及不得代位的對象範圍。

正解理由

《保險法》第 53 條第 1 項規定:「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該項就代位標的所使用之文字為對於第三人之損失賠償請求權,並未限定其發生原因,故不以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為限,因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所生之損失賠償請求權亦得為代位之標的。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保險法》第 53 條第 1 項但書就代位請求之數額,明定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本選項改為以被保險人對第三人得請求之內容與數額為限,與該但書所設之上限不同。

  2. (B)

    《保險法》第 53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第三人為被保險人之家屬或受僱人時,保險人無代位請求權。但損失係由其故意所致者,不在此限。」該項所定之對象為家屬或受僱人,本選項改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並以是否成年為分界,與該項文字不符。

  3. (C)

    正確,《保險法》第 53 條第 1 項所稱損失賠償請求權未限於侵權行為所生者。

  4. (D)

    《保險法》第 53 條第 2 項但書所定之例外要件為損失係由其故意所致,本選項另增列重大過失,逾越該但書之文義。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
  2. 要件二,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保險法》第 53 條第 1 項就此並未限定請求權之發生原因。
  3. 要件三,保險人已給付賠償金額,於不逾賠償金額之範圍內代位行使該請求權。

記憶點

代位的上限是保險人賠出去的錢;不得代位的對象是家屬與受僱人,例外只有故意。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保險代位是損害填補原則的具體化,用意在於避免被保險人就同一損失同時取得保險金與損害賠償而獲得雙重利得,同時也不讓應負責的第三人因為被害人投保而免責。《保險法》第 53 條把這個制度濃縮在兩項之內,考題就在這兩項的每一個限定詞上設題。

第 1 項的要件可拆為四個。其一,損失須為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者。其二,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條文用的是損失賠償請求權,而不是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因此不論該請求權源自侵權行為、契約不履行或其他法律規定,均得為代位之標的,這是本題正解的依據。其三,保險人須已給付賠償金額,代位權的發生以實際給付為前提,未給付前保險人不得代位。其四,代位請求的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也就是保險人賠多少才代位多少,被保險人就超過部分仍得自行向第三人請求。

第 2 項則是代位的對象限制。當第三人為被保險人之家屬或受僱人時,保險人無代位請求權,理由在於這些人與被保險人在生活或經濟上緊密相連,若准許代位,等於損失最終仍落回被保險人自身,保險的填補功能將被架空。但書則就損失係由其故意所致者回復代位權。本題選項 B 把家屬受僱人換成配偶與未成年子女,選項 D 則在故意之外加上重大過失,都是在這一項的文字上動手腳。

在要件拆解上還須注意數額上限的方向。第 1 項但書所設的上限是賠償金額,而不是被保險人對第三人可請求的金額;若被保險人對第三人的請求權金額低於保險金,保險人自然只能就較低者行使,這是請求權本身的固有限制,與但書所設的上限是兩件事。選項 A 把兩者互換,正是在測試考生有沒有讀懂但書的比較基準。

易混淆條文的並列上,《保險法》第 29 條第 2 項規定:「保險人對於由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過失所致之損害,負賠償責任。但出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故意者,不在此限。」該項處理的是保險人對己方當事人故意行為的免責,與第 53 條第 2 項但書處理的家屬受僱人故意行為,雖然都出現故意二字,規範對象卻不相同。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改問被保險人拋棄對第三人請求權對保險人代位權的影響,或改問人身保險有無代位之適用。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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