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以自己為被保險人投保終身壽險,一年後因欠繳保險費,經保險人催告後仍未繳,契約停止效力。甲在停效後六個月內,向保險人申請復效。下列有關復效規定之敘述,何者錯誤?
- A甲申請恢復效力時,保險人不得請求甲提供可保證明
- B除保險契約另有約定外,甲須至保險人之營業所交付欠繳之保險費、利息及其他費用
- C甲依法交付保險費、利息及其他費用後,保險契約即刻恢復效力
- D保險人不得拒絕甲之申請恢復契約效力
正解 C — 甲依法交付保險費、利息及其他費用後,保險契約即刻恢復效力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22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10 年 10 月 24 日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人壽保險契約停效後申請復效的要件、期間與生效時點。
正解理由
本題問的是何者錯誤。《保險法》第 116 條第 3 項前段規定:「第一項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清償保險費、保險契約約定之利息及其他費用後,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條文把復效的生效時點定在清償之翌日上午零時,而不是清償當時立刻恢復,選項所稱即刻恢復效力與該項不符。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保險法》第 116 條第 3 項後段規定:「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申請恢復效力者,保險人得於要保人申請恢復效力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除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外,保險人不得拒絕其恢復效力。」甲是在停效後六個月內申請,不在該後段所定情形之內,本選項敘述正確。
- (B)
《保險法》第 116 條第 2 項規定:「催告應送達於要保人,或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之最後住所或居所,保險費經催告後,應於保險人營業所交付之。」交付地點得依有利於被保險人之約定調整,本選項正確。
- (C)
錯誤。依《保險法》第 116 條第 3 項前段,清償保險費、利息及其他費用後,是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效力。
- (D)
依《保險法》第 116 條第 3 項前段,甲在停效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清償,契約即恢復效力,本選項正確。
涵攝步驟
- 要件一,甲的終身壽險因欠繳保險費,經催告後仍未交付,契約停止效力。
- 要件二,甲於停效後六個月內提出復效申請,落在《保險法》第 116 條第 3 項前段所定期間之內。
- 要件三,甲清償保險費、契約約定之利息及其他費用。
- 要件四,效力自清償之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
記憶點
停效後六個月內清償復效,效力是從翌日上午零時起算,不是繳完錢的那一秒。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保險法》第 116 條是人壽保險停效與復效的完整流程規定,共分八項,考試常把不同項的內容互相調換。《保險法》第 116 條第 1 項規定:「人壽保險之保險費到期未交付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保險契約之效力停止。」停效的前提是催告到達加上三十日的寬限,並非到期未繳即發生停效。
就要件拆解而言,復效可以拆成四個層次。第一是申請的時點,以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為分界。第二是清償的範圍,包括保險費、保險契約約定之利息及其他費用。第三是保險人得否要求可保證明,這一點只在六個月後申請的情形才由條文賦予,且仍受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的限制。第四是生效時點,即翌日上午零時。本題的陷阱正設在第四個層次,把翌日上午零時偷換成即刻。
期間的計算也常入題。《保險法》第 116 條第 4 項規定:「保險人未於前項規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到前項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同意恢復效力。」《保險法》第 116 條第 5 項規定:「保險契約所定申請恢復效力之期限,自停止效力之日起不得低於二年,並不得遲於保險期間之屆滿日。」《保險法》第 116 條第 6 項規定:「保險人於前項所規定之期限屆滿後,有終止契約之權。」三項連讀,可以看出立法者把復效期間的下限交給法律,而把終止權留到期限屆滿之後。
易混淆條文的並列上,《保險法》第 56 條規定:「變更保險契約或恢復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時,保險人於接到通知後十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承諾。但本法就人身保險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該條的但書正是把人身保險的復效讓給第 116 條處理。另《保險法》第 54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之強制規定,不得以契約變更之。但有利於被保險人者,不在此限。」該項則是判斷復效相關約定效力的上位準則。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停效期間拉長到六個月之後,改問保險人可否要求可保證明或可否拒絕復效;或改問以保險契約為質借款而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的情形,該情形依《保險法》第 120 條第 5 項準用復效的相關規定。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0 年 10 月 24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