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下列何者之政治參與,憲法要求給予特別之保障?
- A客家民族
- B身心障礙者
- C澎湖地區人民
- D新住民
正解 C — 澎湖地區人民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3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1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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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憲法增修條文對特定族群或地區人民政治參與所設的特別保障。
正解理由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12 項規定:「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其辦法另以法律定之。對於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人民亦同。」該項先就原住民族的地位與政治參與設保障,再以亦同兩字把同一保障延伸到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人民,澎湖地區人民因此落在憲法要求特別保障的範圍,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錯誤:《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11 項規定:「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該項處理的是語言與文化,所列對象也不是客家民族。
- (B)
錯誤:《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7 項規定:「國家對於身心障礙者之保險與就醫、無障礙環境之建構、教育訓練與就業輔導及生活維護與救助,應予保障,並扶助其自立與發展。」該項所列者不含政治參與。
- (C)
正確:如上所述。
- (D)
錯誤:《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13 項規定:「國家對於僑居國外國民之政治參與,應予保障。」第 12 項與第 13 項就政治參與所列名的對象是原住民族、澎湖金門馬祖地區人民與僑居國外國民,新住民不在這兩項之內。
涵攝步驟
- 要件一保障客體是否為政治參與→ 第 12 項與第 13 項是,第 7 項與第 11 項不是;
- 要件二保障對象→ 第 12 項後段列出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人民;
- 比對結果→ 選項 (C) 同時滿足兩個要件。
記憶點
增修條文把政治參與的特別保障寫給原住民族、澎湖金門馬祖地區人民與僑居國外國民。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要件拆解與本題陷阱。《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是基本國策的集中規定,共 13 項,其中出現政治參與四個字的是第 12 項與第 13 項。命題者把身心障礙者與客家民族放進選項,考的正是憲法有沒有保障,以及憲法保障的是不是政治參與,這兩件不同的事。身心障礙者在增修條文中確實受保障,但保障的內容是保險就醫、無障礙環境、教育訓練與就業輔導及生活維護與救助,性質上屬社會權而非參政權。
二、第 12 項的內部結構。該項前段以國家應依民族意願起首,處理原住民族的地位、政治參與與各項事業;後段則是對於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人民亦同這一句。這個亦同是本題的關鍵字:它把前段全部的保障內容一併延伸到離島地區人民,因此離島人民的政治參與同樣屬憲法明文要求特別保障者。
三、易混淆條文對照。《中華民國憲法》第 168 條規定:「國家對於邊疆地區各民族之地位,應予以合法之保障,並於其地方自治事業,特別予以扶植。」憲法本文用的是邊疆地區各民族,增修條文用的是原住民族,兩者的用語與射程並不相同,而考題常把兩個名詞互換。
四、多元文化條項的位置。第 11 項的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一句常被拿來當作客家、新住民等群體的憲法依據,但該項所積極維護發展者,條文寫的是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讀這一項時要把主詞與受詞一起讀完,才不會把多元文化這四個字擴張成一個涵蓋一切族群的概括條款。
五、僑民條項的對照。第 13 項只有一句,對象是僑居國外國民,客體同樣是政治參與,與第 12 項後段的離島人民並列,構成憲法在參政權上所設的兩組地域性特別保障。與之對照的是《中華民國憲法》第 169 條規定:「國家對於邊疆地區各民族之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及其他經濟、社會事業,應積極舉辦,並扶助其發展,對於土地使用,應依其氣候、土壤性質,及人民生活習慣之所宜,予以保障及發展。」憲法本文給邊疆地區各民族的是事業與土地使用的保障,增修條文給原住民族與離島人民的才包含政治參與,兩者的客體不同。
六、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這一族的考法有三種:問哪一項出現政治參與四個字、問哪一個對象被亦同帶到、問憲法本文與增修條文的用語差異。應試時先鎖定關鍵詞再回頭找對象,比從對象出發去猜條項快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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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1 年 8 月 6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