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非屬憲法居住及遷徙自由之保障範圍?
- A人民有設定住、居所之自由
- B國民有任意移居或旅行各地,包括入出國境之自由
- C人民有於其居住處所營私人生活不受干預之自由
- D外國人進入國境之自由
正解 D — 外國人進入國境之自由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5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1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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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中華民國憲法》第 10 條居住及遷徙自由的保障範圍,以及外國人入境自由是否在該條射程內。
正解理由
《中華民國憲法》第 10 條規定:「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該條的保障主體逐字寫的是人民,在憲法本文的體例中指的是中華民國人民,選項 (A)、(B)、(C) 所述的設定住居所、國內外移動與居住處所內的私生活不受干預,都是從這一個主體出發所開展的內容;選項 (D) 把外國人進入國境的自由也放進同一條的射程,主體與條文所寫的並不相同,故選 D。本題的分辨點在司法院釋字第 558 號的意旨,條文本身未直接規定。
逐項排除
- (A)
屬於:設定住、居所是居住自由最核心的內容,直接對應《中華民國憲法》第 10 條所稱之居住。
- (B)
屬於:任意移居或旅行各地,含入出國境,是遷徙自由的典型內容;本題的分辨點在司法院釋字第 558 號的意旨,該號解釋就國民入出境所涉遷徙自由有所闡釋。
- (C)
屬於:於居住處所營私人生活不受干預,是居住自由與《中華民國憲法》第 22 條規定:「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所共同支撐的內容。
- (D)
非屬:外國人入境與否,涉及國家對外國人之管理,非《中華民國憲法》第 10 條所稱人民之居住遷徙自由所及。
涵攝步驟
- 要件一保障主體→ 條文寫的是人民;
- 要件二保障客體→ 居住與遷徙;
- 把四個選項逐一放進這兩個要件,(A)(B)(C) 在主體與客體上都相合,(D) 在主體上就已經與條文不同。
記憶點
居住遷徙自由的第一個門檻是主體,先看是誰在主張,再看主張的是什麼。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要件拆解與本題陷阱。《中華民國憲法》第 10 條只有十一個字,卻同時包住兩種自由:居住自由指向靜態的處所,遷徙自由指向動態的移動。命題者把四個選項都寫成自由,讓考生把注意力放在客體上,而真正的分辨點在主體。這是憲法基本權章節常見的出題方式,凡是選項裡出現外國人、法人、地方自治團體等主體時,都應先回條文看它寫的是誰。
二、實務見解的位置。本題的分辨點在司法院釋字第 558 號的意旨,條文本身未直接規定。該號解釋處理的是國民入出境的許可制度,並闡釋遷徙自由包含國民入出國境的自由。至於外國人得否入境,向來被理解為國家主權範圍內的管理事項,並非由《中華民國憲法》第 10 條直接賦予。
三、易混淆條文對照。《中華民國憲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人身自由處理的是身體不受拘束,遷徙自由處理的是移動的選擇,兩者在限制出境、限制住居等案型上常會同時被提及,但規範重心不同。
四、概括條款的補充功能。選項 (C) 的私生活不受干預,除了可以從居住自由推出,也常被放在《中華民國憲法》第 22 條的概括保障之下處理。這一條的功能是承接憲法本文未列舉的自由與權利,其要件是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考題若把隱私、資訊自主、身分認同等新型權利放進選項,通常都要回到這一條。
五、限制的審查架構。居住遷徙自由並非不得限制,《中華民國憲法》第 23 條規定:「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該條把限制的門檻拆成目的與必要性兩層,居住遷徙自由的限制同樣要通過這兩層。
六、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遷徙自由的考法主要有三種:出境限制、入境許可與強制驅離。三者的主體與法律依據都不同,答題時先把主體釘住,再問限制的手段與目的,最後才處理必要性,順序顛倒容易在第一步就走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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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1 年 8 月 6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