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04 單選 · 本卷 75 題

有關軍事審判制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現役軍人戰時及非戰時犯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仍均依軍事審判法追訴、處罰
  2. B非現役軍人不受軍事審判
  3. C軍事審判機關所行使者,屬國家刑罰權之一種,具司法權之性質,其審判權之發動與運作應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
  4. D如同法官身分之保障與一般公務員不同,戰時軍事審判官身分之保障有別於一般軍官

正解 A — 現役軍人戰時及非戰時犯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仍均依軍事審判法追訴、處罰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4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1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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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憲法對軍事審判的界限,以及軍事審判權的性質與軍事審判官的身分保障。

正解理由

《中華民國憲法》第 9 條規定:「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該條只把現役軍人排除在不受軍事審判的保護射程之外,並沒有把現役軍人的一切犯罪都固定在軍事審判程序上;平時與戰時的追訴審判機關如何分配,屬立法形成的範圍,並非憲法直接決定。選項 (A) 卻寫成戰時及非戰時一律依軍事審判法追訴處罰,把一個立法上可以變動的分配寫成憲法上的固定安排,故選 A。本題的分辨點在司法院釋字第 436 號的意旨,條文本身未直接規定。

逐項排除

  1. (A)

    錯誤:如上所述,該敘述把平時與戰時的追訴審判機關寫成一律相同。

  2. (B)

    正確:《中華民國憲法》第 9 條規定:「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非現役軍人不受軍事審判,是憲法本文明白寫出的界限。

  3. (C)

    正確:本題的分辨點在司法院釋字第 436 號的意旨,該號解釋指出軍事審判權屬國家刑罰權之一種,具司法權之性質,其發動與運作應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

  4. (D)

    正確:本題的分辨點在司法院釋字第 436 號的意旨,條文本身未直接規定;該號解釋就戰時軍事審判官之身分保障應有別於一般軍官一節有所闡述。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審判對象是否為現役軍人→《中華民國憲法》第 9 條以此劃界;
  2. 要件二平時或戰時→ 憲法本文未就此區分追訴審判機關;
  3. 比對結果→ 選項 (A) 在第二個要件上作了憲法沒有作的固定安排。

記憶點

《中華民國憲法》第 9 條劃的是誰不受軍事審判,不是現役軍人要走哪一種審判程序。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要件拆解與本題陷阱。《中華民國憲法》第 9 條的句型是「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主詞是人民,效果是不受軍事審判,現役軍人則被寫進除外語裡。除外語的作用是把現役軍人移出這一條的保護射程,而不是反過來替現役軍人建立一套非走不可的程序。命題者把除外語讀成授權條款,正是本題最主要的陷阱。

二、實務見解的位置。本題的分辨點在司法院釋字第 436 號的意旨,條文本身未直接規定。該號解釋處理的是軍事審判權的憲法定位與軍事審判程序的正當性要求,並指出立法機關對於軍事審判的範圍與救濟途徑有形成空間,但不得逾越正當法律程序的最低要求。選項 (C) 與 (D) 都是這一號解釋所鋪陳的內容,選項 (A) 則與這個形成空間相衝突。

三、易混淆條文對照。《中華民國憲法》第 77 條規定:「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中華民國憲法》第 36 條規定:「總統統率全國陸海空軍。」《中華民國憲法》第 140 條規定:「現役軍人不得兼任文官。」三條分別處理審判權歸屬、軍隊統率與軍文分際,考題常把軍事審判權硬掛到《中華民國憲法》第 36 條的統率權上,實際上統率權是軍政與軍令的權限,與刑罰權的行使並非同一件事。

四、身分保障的比較方式。選項 (D) 把軍事審判官的身分保障與一般軍官並列。要處理這一族的選項,作法是先確認軍事審判官的身分保障如何設計屬立法形成事項,再看選項有沒有把它寫成憲法上的固定安排。兩者並列即可,不必也不宜評價何者較為周延。

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這一考點常見三種變化:問《中華民國憲法》第 9 條的保護對象、問軍事審判權的性質、問戰時與平時的程序差異。第一種可以直接回條文,後兩種都要回到司法院釋字第 436 號的意旨,作答時先分辨題目問的是條文還是解釋,是最省時的第一步。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1 年 8 月 6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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