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憲法基本國策「國民經濟」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權,應受法律之保障與限制
- B國家應普設平民金融機構,以救濟失業
- C附著於土地之鑛,屬於國家所有,但屬於私有土地者不在此限
- D國家對於土地之分配與整理,應以扶植自耕農及自行使用土地人為原則
正解 C — 附著於土地之鑛,屬於國家所有,但屬於私有土地者不在此限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2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1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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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憲法基本國策國民經濟一節中,土地所有權、天然資源歸屬與平民金融機構之規定。
正解理由
《中華民國憲法》第 143 條第 2 項規定:「附著於土地之礦,及經濟上可供公眾利用之天然力,屬於國家所有,不因人民取得土地所有權而受影響。」該項把礦與天然力的歸屬與地表土地所有權切開,並且把不因人民取得土地所有權而受影響這一段寫在項尾;選項 (C) 卻在後面接上一個但屬於私有土地者不在此限的但書,等於把條文所要排除的情形反過來當成例外,與該項的文義相反,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正確:《中華民國憲法》第 143 條第 1 項規定:「中華民國領土內之土地屬於國民全體。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權,應受法律之保障與限制。私有土地應照價納稅,政府並得照價收買。」選項所述即該項第二句。
- (B)
正確:《中華民國憲法》第 150 條規定:「國家應普設平民金融機構,以救濟失業。」
- (C)
錯誤:如上所述,該選項所加的但書與條文方向相反。
- (D)
正確:《中華民國憲法》第 143 條第 4 項規定:「國家對於土地之分配與整理,應以扶植自耕農及自行使用土地人為原則,並規定其適當經營之面積。」
涵攝步驟
- 要件一標的→ 附著於土地之礦與經濟上可供公眾利用之天然力;
- 要件二歸屬→ 屬於國家所有;
- 要件三與地表所有權之關係→ 不因人民取得土地所有權而受影響;
- 選項 (C) 在第三個要件上加了一個條文沒有的除外,因而落空。
記憶點
礦與天然力歸國家,這件事不隨地表土地是公有還是私有而改變。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條文沿革。《中華民國憲法》本文自民國 36 年施行後,基本國策一章未再修正,民國 111 年考試當時適用的仍是本文原條次,因此本題四個選項都可以直接回到憲法本文比對,不必再處理版本問題。真正需要注意版本的是與土地徵收有關的下位法規,而本題並未涉及。
二、要件拆解與本題陷阱。《中華民國憲法》第 143 條共四項,第 1 項處理土地所有權的歸屬與照價納稅、照價收買,第 2 項處理礦與天然力,第 3 項處理土地增值稅,第 4 項處理土地分配與整理的原則。命題者的手法是把第 2 項的尾句,也就是不因人民取得土地所有權而受影響那一段抽掉,換上一個方向相反的但書。這一族的陷阱都設在條文的尾巴,作答時把每一項讀到最後一個字,通常就能發現。
三、易混淆條文對照。《中華民國憲法》第 142 條規定:「國民經濟應以民生主義為基本原則,實施平均地權,節制資本,以謀國計民生之均足。」《中華民國憲法》第 144 條規定:「公用事業及其他有獨佔性之企業,以公營為原則,其經法律許可者,得由國民經營之。」《中華民國憲法》第 149 條規定:「金融機構,應依法受國家之管理。」三條分別處理原則、公用事業與金融機構,與《中華民國憲法》第 150 條的平民金融機構相鄰,考生宜把條次一起記。
四、選項 (B) 的條文位置。平民金融機構的規定短到只有一句,卻常被改寫成國家應普設平民金融機構以促進經濟發展之類的近似句。該條所寫的目的是救濟失業,這個目的語就是判斷的關鍵。
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國民經濟一節的命題重點集中在三處:土地與天然資源的歸屬、私人財富與私營事業的限制,以及僑民與合作事業的扶助。《中華民國憲法》第 145 條第 1 項規定:「國家對於私人財富及私營事業,認為有妨害國計民生之平衡發展者,應以法律限制之。」該項的法律保留是另一個常考點,與本題《中華民國憲法》第 143 條第 1 項的保障與限制並列閱讀,效果較好。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1 年 8 月 6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