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07 單選 · 本卷 75 題

有關眷村改建規定之敘述,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下列何者錯誤?

  1. A國家機關為達成公行政任務,以私法形式所為之行為,亦應遵循平等原則
  2. B軍人之眷舍配住,為使用借貸性質之福利措施,其終止不以配住眷戶之同意為必要
  3. C對於不同意改建之原眷戶得逕行註銷其眷舍居住憑證及原眷戶權益,以加速老舊眷村改建,不違平等原則
  4. D不同意改建之原眷戶喪失承購住宅權益,並喪失搬遷補助費及拆遷補償費,其與同意改建者間之差別待遇,尚屬妥適

正解 D — 不同意改建之原眷戶喪失承購住宅權益,並喪失搬遷補助費及拆遷補償費,其與同意改建者間之差別待遇,尚屬妥適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7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1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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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眷村改建中同意改建戶與不同意改建戶之差別待遇,及其在平等原則下的審查。

正解理由

本題的分辨點在司法院釋字第 727 號的意旨,條文本身未直接規定。選項 (D) 把不同意改建之原眷戶連搬遷補助費及拆遷補償費一併喪失的後果,也一律評價為妥適,將差別待遇的正當化說得比解釋意旨所容許的更寬。與此對照,《行政程序法》第 6 條規定:「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差別待遇是否合法,取決於有無正當理由,而不取決於改建目的本身是否正當,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正確:本題的分辨點在司法院釋字第 457 號的意旨,該號解釋指出國家機關為達成公行政任務,以私法形式所為之行為,亦應遵循平等原則。

  2. (B)

    正確:眷舍配住屬使用借貸性質之福利措施,其終止並不以配住眷戶之同意為必要,這是實務長期所採之見解。

  3. (C)

    正確:為加速老舊眷村改建,對不同意改建之原眷戶註銷其眷舍居住憑證及原眷戶權益,於司法院釋字第 727 號的意旨下,並未被認為與平等原則有違。

  4. (D)

    錯誤:如上所述,該選項把補助費與補償費的一併喪失也評價為妥適,逾越了前開解釋意旨所肯認的範圍。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是否構成差別待遇→ 同意改建戶與不同意改建戶所受待遇不同;
  2. 要件二有無正當理由→ 《行政程序法》第 6 條把正當理由設為合法要件;
  3. 要件三差別待遇之範圍→ 選項 (D) 把喪失範圍擴及搬遷補助費與拆遷補償費,仍稱妥適,於第三個要件上與官方答案所採之評價不符。

記憶點

差別待遇的合法性看的是有沒有正當理由,而不是看目的聽起來夠不夠正當。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實務見解的位置。本題的分辨點在司法院釋字第 727 號的意旨,條文本身未直接規定。眷村改建屬於高度政策性的立法,條文層面能提供的只有平等原則的一般規定,具體到哪些權益可以隨不同意改建而一併喪失,仍要回到解釋意旨。這正是本專案一再提醒的形狀:條文查得到,但條文字面推不出答案。

二、平等原則在行政法上的落點。《行政程序法》第 6 條規定:「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該條把平等原則寫成一個雙面要件:有差別待遇並不當然違法,欠缺正當理由才違法。審查時的順序是先確認比較基礎,再確認有無差別,最後才問理由是否正當。本題的比較基礎是同意改建與不同意改建的兩群原眷戶。

三、私法形式行為的拘束。選項 (A) 涉及的是行政私法的基本命題:國家機關即使選擇私法形式完成公行政任務,仍不能因此擺脫基本權與行政法一般原則的拘束。這一命題在司法院釋字第 457 號的意旨中已有闡釋,實務上多稱之為遁入私法之禁止。

四、使用借貸性質的意義。選項 (B) 把眷舍配住定性為使用借貸性質的福利措施。這個定性有兩個效果:其一,配住關係並非租賃,不生租賃法上的保護;其二,終止配住不以受配住人同意為必要。定性一旦確定,後續的權利義務就跟著改變,這是處理眷村案型的第一步。

五、差別待遇的射程要逐項檢查。選項 (C) 與選項 (D) 的差別,不在於有沒有差別待遇,而在於差別待遇涵蓋到哪些項目。註銷居住憑證與原眷戶權益是一組,搬遷補助費與拆遷補償費是另一組,後者帶有補償性質,與前者的權益消滅並不同質。把兩組併在一起評價,正是選項 (D) 被認定為錯誤的原因,而這一步的檢查方法就是回頭把受影響的項目一項一項列出來,再逐項問有沒有正當理由。

六、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眷村改建的考題常見三種問法:問私法形式行為的拘束、問差別待遇的正當性、問既得權與信賴保護。第三種會把《行政程序法》關於授益處分撤銷與廢止的規定一併帶進來。作答時先判斷題目問的是平等原則還是信賴保護,兩者的審查架構並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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