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訴訟權旨在確保人民有權依法請求法院救濟
- B訴訟權包括要求立法者依訴訟程序之目的制定法律之請求權
- C訴訟權包括法院應依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公平審判
- D訴訟權包括提供犯罪被害人於法院程序進行中享有一定程序參與權
正解 B — 訴訟權包括要求立法者依訴訟程序之目的制定法律之請求權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10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1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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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憲法所保障訴訟權的內涵,以及立法形成自由與請求權之間的界線。
正解理由
訴訟權的核心在於人民得請求法院依法審判並獲得救濟,至於訴訟制度如何設計,屬立法形成的範圍。選項 (B) 把要求立法者依訴訟程序之目的制定法律這件事寫成人民的請求權,等於讓人民得直接對立法者請求特定內容的立法,這與訴訟權作為向法院請求救濟的權利並不相同,故選 B。《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該項所設計的仍是向審判機關聲請的救濟途徑,而不是對立法者的請求權。本題的分辨點在司法院釋字第 752 號的意旨,條文本身未直接規定。
逐項排除
- (A)
正確:訴訟權旨在確保人民有權依法定程序請求法院救濟,這是實務長期闡述的核心內涵。
- (B)
錯誤:如上所述,訴訟權並不生對立法者請求為特定立法的請求權。
- (C)
正確:法院應依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公平審判,是訴訟權在程序面向上的核心要求。
- (D)
正確:犯罪被害人於法院程序進行中享有一定程序參與權,屬訴訟權在被害人保護面向上的開展。
涵攝步驟
- 要件一權利之相對人→ 訴訟權指向法院;
- 要件二權利之內容→ 請求依法定程序審判並獲得救濟;
- 把四個選項逐一放進去,只有選項 (B) 的相對人變成立法者,在第一個要件上就與訴訟權的結構不合。
記憶點
訴訟權是向法院請求審判的權利,不是向立法者點菜的權利。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要件拆解與本題陷阱。訴訟權的內涵通常拆成三層:有無救濟途徑、途徑是否有效、程序是否公平。選項 (A) 對應第一層,選項 (C) 對應第三層,選項 (D) 則是近年由被害人保護所開展出來的面向。選項 (B) 表面上也在講訴訟程序,但它把權利的相對人從法院換成立法者,這一步是本題唯一的破綻。
二、立法形成自由的位置。訴訟制度的具體設計,包括審級、期間、程序種類與救濟要件,向來被認為屬立法形成的範圍,只有在顯然違反正當程序或使救濟途徑形同虛設時,才會被認為侵害訴訟權。因此人民可以主張某一制度設計違憲,卻不能反過來主張有權要求立法者制定特定內容的法律。
三、易混淆條文對照。《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聲請,應於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六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兩項合起來構成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的入口,其性質仍是向審判機關聲請,與對立法者的請求權不同。
四、正當法律程序的條文落點。《中華民國憲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該項雖然是人身自由的規定,卻把依法定程序四個字寫進條文,長期以來被援為正當法律程序在憲法本文中的依據。公平審判、聽審請求權與武器平等,都是由此開展。與之相鄰的《中華民國憲法》第 24 條規定:「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該條則從國家責任的角度補上救濟的另一條線。
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訴訟權的考法常見三種:訴訟途徑的有無、程序保障的密度,以及特別權力關係的鬆動。第三種近年出題頻率甚高,考的是公務員、學生與受刑人能否循一般救濟途徑請求救濟。三種問法的第一步都是先確認救濟途徑存不存在,再問它有沒有被實質剝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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