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09 單選 · 本卷 75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與生命權有關之敘述,何者錯誤?

  1. A以死刑作為法定刑,因有刑法酌量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足以避免過嚴之刑罰,並不違憲
  2. B立法者關於死刑之法定刑規定,若本於特別法之特別目的而為之處罰,並非必然違反比例原則
  3. C生命並非無價,故受保險法關於複保險相關規定之限制
  4. D生命權導因於憲法第 15 條之保障

正解 C — 生命並非無價,故受保險法關於複保險相關規定之限制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9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1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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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生命權在憲法上的定位,以及死刑法定刑與人身保險相關限制在解釋上的處理。

正解理由

《中華民國憲法》第 15 條規定:「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生命權在我國釋憲實務上即由生存權的保障導出,而生命本身不具財產上的可計算性,並不能以複保險那一套以保險金額與保險價額為基礎的計算方式加以限制。選項 (C) 先說生命並非無價,再由此推出生命受複保險相關規定之限制,這個推論與實務所採的方向相反,故選 C。本題的分辨點在司法院釋字第 576 號的意旨,條文本身未直接規定。

逐項排除

  1. (A)

    正確:以死刑作為法定刑,因有刑法酌量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得以避免過嚴之刑罰,釋憲實務並未因此認為違憲。

  2. (B)

    正確:立法者本於特別法之特別目的而設之處罰,即使包含死刑,並非必然違反比例原則。

  3. (C)

    錯誤:如上所述,該選項的推論方向與實務見解相反。

  4. (D)

    正確:《中華民國憲法》第 15 條規定:「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生命權即導源於該條所定之生存權保障。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生命權之憲法依據→ 《中華民國憲法》第 15 條之生存權;
  2. 要件二死刑法定刑之審查→ 依比例原則並斟酌有無減輕機制;
  3. 要件三生命是否得以財產方式計價→ 選項 (C) 於此一要件上作了與實務相反的假定,其後的推論因此不能成立。

記憶點

生命權從生存權導出,而生命不是可以拿來計算保險價額的標的。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要件拆解與本題陷阱。本題把三個看似無關的命題放在一起:死刑的合憲性、特別法處罰的比例原則審查,以及人身保險的複保險問題。三者的共同軸線是生命權,命題者藉此測驗考生對生命權定位的理解。陷阱設在選項 (C),它先下一個生命並非無價的前提,再把複保險的限制掛上去。只要前提被推翻,整個推論就落空。

二、憲法依據的定位。《中華民國憲法》第 15 條規定:「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該條並列三種權利,生命權並未逐字出現,實務因此以生存權作為其憲法依據。另外,《中華民國憲法》第 22 條規定:「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該條是憲法未列舉權利的承接條款,處理新型權利時常被援用。兩條的分工是本題背景知識的一部分。

三、實務見解的位置。本題的分辨點在司法院釋字第 576 號的意旨,條文本身未直接規定。該號解釋處理的是人身保險與複保險規定的適用關係,並闡明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與財產保險的填補損害原理並不相同。這正是選項 (C) 之所以錯誤的所在:它把財產保險的邏輯搬到生命上。

四、死刑相關選項的處理方式。選項 (A) 與選項 (B) 都涉及死刑法定刑的合憲性。作答時應注意兩者的層次不同:選項 (A) 講的是有無減輕機制對於過嚴刑罰的緩和作用,選項 (B) 講的是特別法基於特別目的所設之處罰是否當然違反比例原則。兩個命題各自成立,不必也不宜把它們拼成一個整體結論。

五、選項 (D) 為什麼不是錯的。有些考生會認為生命權應歸入《中華民國憲法》第 22 條的未列舉權利,因而把選項 (D) 判為錯誤。這一題的官方答案既然是選項 (C),即表示命題者採取的是由生存權導出生命權的定位。遇到這種通說與實務用語有落差的題目,應以官方答案所採的定位為準,不必再自行改寫。

六、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生命權的考題常見三種:死刑合憲性、生命與身體的界線,以及國家的保護義務。第一種與比例原則相連,第二種與人身自由及人格權相連,第三種則涉及基本權作為客觀價值秩序的面向。三者的憲法依據都要回到生存權與未列舉權利這兩條軌道上。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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