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之吊銷駕照規定,係限制何種基本權利?
- A遊行自由
- B一般行為自由
- C遷徙自由
- D人身自由
正解 B — 一般行為自由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12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1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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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吊銷駕駛執照所限制的基本權利種類,以及一般行為自由與遷徙自由、人身自由之分辨。
正解理由
駕駛汽車上路屬於個人生活方式的選擇,並不當然涉及人身的拘束或住居所的變更;吊銷駕駛執照使人不得再以駕駛方式從事日常活動,所限制的是這種不特定、非典型的行動選擇,在釋憲實務上歸入一般行為自由。本題的分辨點在司法院釋字第 699 號的意旨,條文本身未直接規定;該號解釋即以吊銷駕駛執照的規定作為審查對象,並將其定位為對一般行為自由的限制,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錯誤:遊行自由涉及多數人為特定訴求於公共場所集結行進,吊銷駕駛執照並未針對此種集體表意活動。
- (B)
正確:如上所述,一般行為自由承接的正是這種未被列舉的日常行動選擇。
- (C)
錯誤:《中華民國憲法》第 10 條規定:「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該條所保障者為設定住居所與移居各地的自由,吊銷駕駛執照並未剝奪人民選擇住居所或前往他地的可能,只是不能再自行駕駛。
- (D)
錯誤:人身自由指向身體不受逮捕拘禁,吊銷駕駛執照並未對身體發生強制力,不生此種效果。
涵攝步驟
- 要件一有無身體受拘束→ 無,故非人身自由;
- 要件二有無限制住居所之設定或移動至他地→ 無,故非遷徙自由;
- 要件三有無針對集體表意活動→ 無,故非遊行自由;
- 三個要件逐一排除後,所餘者為承接未列舉行動選擇的一般行為自由。
記憶點
不能開車不等於不能出門,吊銷駕照打到的是一般行為自由。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要件拆解與本題陷阱。本題把四種自由放在一起,考的是分類而不是合憲性。分類的方法是逐一問各該自由的核心內容有沒有被觸及:人身自由問身體有無受拘束,遷徙自由問住居所與移動有無受限,遊行自由問集體表意有無受阻,一般行為自由則承接前三者都不涵蓋的日常行動選擇。命題者把遷徙自由放進選項,正是因為駕車與移動看起來很像。
二、遷徙自由與一般行為自由的界線。《中華民國憲法》第 10 條規定:「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該條保障的是去或不去、住或不住的決定,而不是以什麼方式前往。吊銷駕駛執照後,人民仍可搭乘大眾運輸或由他人駕駛,移動本身並未被禁止,受限制的只是自行駕駛這一種行為方式,因此落在一般行為自由。
三、實務見解的位置。本題的分辨點在司法院釋字第 699 號的意旨,條文本身未直接規定。該號解釋審查的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吊銷駕駛執照的規定,並就其對職業自由與一般行為自由的影響分別處理。這一號解釋的價值在於它示範了如何把一個看似單純的行政管制拆解到各該基本權上。
四、人身自由的射程。《中華民國憲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該項把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四種國家作用都放進法定程序的要求裡,其保護的核心是身體行動不受國家強制力的直接拘束。吊銷駕駛執照屬於資格的剝奪,並不對身體發生強制力,因此不在該項的射程之內。把行政管制一律往人身自由靠,是這一族考題最常見的錯誤。
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一般行為自由的考題常見三種:交通管制、契約與生活方式的選擇,以及與職業自由的競合。第三種最需要注意,因為同一項管制對職業駕駛人與一般人的意義並不相同,審查密度也隨之改變。作答時先確認題目問的是哪一種主體,再決定要套哪一個基本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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