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服公職的差別對待標準,我國釋憲實務曾認為下列何者違憲?
- A以有無色盲作為報考警察之標準
- B以個人品德作為國軍志願役預備軍官應考資格之標準
- C以年齡作為報考國家考試之標準
- D以學歷資格作為軍法官應考資格之標準
正解 B — 以個人品德作為國軍志願役預備軍官應考資格之標準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11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1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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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服公職權的差別對待標準,以及釋憲實務對應考資格限制的審查。
正解理由
《中華民國憲法》第 18 條規定:「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應考試服公職的資格限制,必須與所擬任職務所需的能力或條件具有合理關聯,否則即構成違憲的差別對待。本題的分辨點在司法院釋字第 715 號的意旨,條文本身未直接規定;該號解釋審查的是國軍志願役預備軍官招生簡章以個人品德相關事由排除報考資格的規定,並認其與服公職權的保障有違,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未被認為違憲:以有無色盲作為報考警察之標準,涉及執行警察職務所需之生理條件,與職務需求具有關聯,釋憲實務並未認其違憲。
- (B)
曾被認為違憲:如上所述,以個人品德相關事由作為國軍志願役預備軍官應考資格之限制,於司法院釋字第 715 號的意旨下被認為侵害服公職權。
- (C)
未被認為違憲:以年齡作為報考國家考試之標準,涉及職務所需之體能與服務年限規劃,屬立法與行政的形成範圍。
- (D)
未被認為違憲:以學歷資格作為軍法官應考資格之標準,與軍法官所需之法學專業具有直接關聯。
涵攝步驟
- 要件一是否限制應考試服公職之權→ 四個選項所述之標準都構成資格限制;
- 要件二限制事由與職務需求之關聯→ 色盲對應生理條件、年齡對應體能與年資、學歷對應專業能力,三者皆有關聯;
- 要件三個人品德與職務需求之關聯→ 該事由與能否勝任預備軍官職務欠缺必要的直接關聯,選項 (B) 於此落空。
記憶點
應考資格的限制要通得過一個問題:這個條件跟這個職務到底有沒有關係。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要件拆解與本題陷阱。服公職權的案型有固定的審查骨架:先確認系爭措施是否構成資格限制,再看限制所依據的事由,最後問這個事由與職務所需的能力條件有無合理關聯。四個選項都通得過第一步,真正的差別在第三步。命題者把三個與職務明顯相關的條件與一個關聯薄弱的條件並列,考的正是這一步的判斷。
二、條文與解釋的分工。《中華民國憲法》第 18 條規定:「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條文只有十一個字,沒有寫出任何審查標準,因此本題無法單靠條文作答。與之配套的是《中華民國憲法》第 86 條柱句規定:「左列資格,應經考試院依法考選銓定之:」,該條把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的考選銓定權歸給考試院,是服公職權在組織法上的對應規定。
三、實務見解的位置。本題的分辨點在司法院釋字第 715 號的意旨,條文本身未直接規定。該號解釋處理的是國軍志願役預備軍官的招生資格限制,其審查重心在於以特定事由一律排除報考,是否逾越必要程度。這一號解釋常與其他應考資格案型併同出題,作答時要能指出被審查的對象是招生簡章所設的限制。
四、易混淆條文對照。《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6 條第 1 項規定:「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左列事項,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一、考試。二、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三、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本題考試年度的考試院職掌即以該項三款為準,《中華民國憲法》第 83 條於此不適用。權限歸屬的考題要從該項與《中華民國憲法》第 86 條找,而不是從《中華民國憲法》第 18 條找。
五、判斷關聯性的具體作法。要判斷一個資格條件與職務有無關聯,可以把職務所需的能力逐項寫出來,再問系爭條件是不是其中之一的可靠指標。色盲之於警察勤務、體能之於年齡限制、法學訓練之於軍法官,都能在這張清單上找到對應;個人品德相關事由則難以直接對應到預備軍官的職務能力,而且以一律排除的方式處理,手段上也顯得過強。
六、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應考資格的考法常見三種:生理條件、年齡條件與品行條件。前兩者多半因與職務需求有關聯而被容許,第三者則因為與職務能力的連結較弱,比較容易在必要性上出問題。掌握這個分層,遇到沒背過的個案也能推出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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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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