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第 73 條規定:「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下列何者非屬上述規範之內涵?
- A不受刑事訴追
- B不負民事賠償責任
- C不負行政罰責任
- D不因違反紀律而受懲戒
正解 D — 不因違反紀律而受懲戒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17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1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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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立法委員言論免責權的射程,以及院內紀律懲戒是否在該保障範圍之內。
正解理由
《中華民國憲法》第 73 條規定:「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該條把免責的方向逐字寫成對院外,其功能在於阻卻院外機關對立法委員追究法律責任,因此刑事訴追、民事賠償與行政罰責任都被擋在門外。至於院內因違反紀律所生的懲戒,作用的主體是立法院自身,並不在《中華民國憲法》第 73 條所涵蓋的範圍。選項 (D) 把院內紀律懲戒也算進該條的內涵,逾越了條文所寫的方向,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屬於:刑事訴追由院外之檢察官提起、法院審判,追究責任的主體在院外,落在《中華民國憲法》第 73 條的射程內。
- (B)
屬於:民事賠償責任由受影響之他人循民事訴訟途徑向法院主張,追究責任的主體同樣在院外,為該條所阻卻。
- (C)
屬於:行政罰責任由院外之行政機關依各該法律科處,其主體亦在院外,故在免責範圍之內。
- (D)
非屬:如上所述,違反紀律而受懲戒係立法院內部自律的結果,不是院外對立法委員追究責任。
涵攝步驟
- 要件一言論或表決之地點→ 須在院內;
- 要件二責任之來源→ 條文限於院外;
- 把四個選項逐一放進第二個要件,(A)(B)(C) 的責任來源都在院外,只有 (D) 的責任來源在院內,因而落在條文所未涵蓋的一格。
記憶點
言論免責權擋的是院外,院內紀律仍然管得到。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要件拆解與本題陷阱。《中華民國憲法》第 73 條只有一句,卻含三個要件:主體是立法委員、行為是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效果是對院外不負責任。命題者把四種責任並列,其中三種來自院外、一種來自院內,考的正是第三個要件的方向性。凡是條文帶有方向語的,作答時都應先把方向釘住。
二、實務見解的位置。本題的分辨點在司法院釋字第 435 號的意旨,條文本身未直接規定。該號解釋闡述言論免責權的保障範圍,並指出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顯然與行使職權無關的行為,不在保障之列。這一號解釋同時說明了免責權有其界線,而院內自律正是這條界線的另一面。
三、易混淆條文對照。《中華民國憲法》第 101 條規定:「監察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它與第 73 條的句型幾乎相同,差別在主體與場域;但兩者之間還有一個更重要的差別。《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7 條第 6 項規定:「憲法第一百零一條及第一百零二條之規定,停止適用。」因此在本題考試當時,《中華民國憲法》第 101 條已經停止適用,它可以拿來比較句型,不能當成現行有效的規定。記憶時要把主體、條號與是否仍在適用三件事一起綁住。
四、與不逮捕特權的分工。立法委員的不逮捕特權在本題考試當時的依據是《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第 8 項:「立法委員除現行犯外,在會期中,非經立法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憲法第七十四條之規定,停止適用。」該項多了在會期中這個時間限制,而《中華民國憲法》第 74 條已依該項停止適用。言論免責權處理的是責任的免除,不逮捕特權處理的是人身自由的程序保障,兩者的性質完全不同:前者是實體上的責任阻卻,後者只是程序上的限制。把兩者混為一談,是這一族考題另一個常見陷阱。
五、為什麼院內自律不是例外而是本來就在射程外。有一種讀法會把院內懲戒理解為言論免責權的例外,這個理解並不精確。《中華民國憲法》第 73 條寫的是對院外不負責任,院內責任從一開始就不在被免除的清單上,因此不需要另外找一個例外規定來說明它。分辨本來就不在射程內與在射程內但被例外排除這兩件事,是讀條文時很重要的一個習慣:前者不需要例外條款,後者需要。
六、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這一族的考題常見三種:問責任種類、問行為是否與職權行使有關、問地方民意代表有無相同保障。第三種要注意地方民意代表的言論免責權另有其法源,並非直接適用《中華民國憲法》第 73 條。作答時先確認主體是中央或地方,再決定要引哪一組規定。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1 年 8 月 6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