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司法院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司法院之年度預算由司法院逕送立法院審議
- B立法院開會時,司法院院長應列席陳述意見
- C法官非依法律不得減俸
- D司法院大法官皆受終身職待遇之保障
正解 C — 法官非依法律不得減俸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18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1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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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司法院的概算編列、院長列席、法官俸給保障,以及大法官任期與終身職待遇。
正解理由
《中華民國憲法》第 81 條規定:「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該條後段把停職、轉任與減俸都置於法律保留之下,因此法官非依法律不得減俸,選項 (C) 與條文逐字相合,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錯誤:《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第 6 項規定:「司法院所提出之年度司法概算,行政院不得刪減,但得加註意見,編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送立法院審議。」司法概算仍須由行政院編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後送立法院審議,並非由司法院逕送立法院。
- (B)
錯誤:《中華民國憲法》第 71 條規定:「立法院開會時,關係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得列席陳述意見。」該條用的是得列席,並非課予應列席之義務。
- (C)
正確:如上所述。
- (D)
錯誤:《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第 1 項後段規定:「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一條及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大法官並非皆受終身職待遇之保障。
涵攝步驟
- 要件一司法概算之送審路徑→ 行政院不得刪減但仍由其編入總預算案;
- 要件二關係院院長列席→ 條文寫的是得;
- 要件三法官減俸→ 須依法律;
- 要件四大法官之待遇→ 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終身職待遇;
- 四個要件逐一比對,只有選項 (C) 與條文相合。
記憶點
司法概算行政院不得刪減,但仍要經它編入總預算案,這兩件事同時成立。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要件拆解與本題陷阱。本題四個選項分別對應四個條項,全部可以直接回條文比對,是這一批題目中少數不必依賴解釋的題目。命題者的手法有三種:把條文的得改寫成應、把行政院不得刪減改寫成司法院逕送立法院、把大法官與法官的待遇混為一談。三種手法都在條文的動詞或例外語上動手腳。
二、司法概算的三段結構。《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第 6 項把司法概算拆成三段:行政院不得刪減、得加註意見、編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送立法院審議。第一段是對行政院的限制,第二段是保留給行政院的表意空間,第三段則確認送審的程序仍走總預算案這一條路。選項 (A) 只讀了第一段就推出逕送立法院的結論,正是漏讀後兩段的結果。
三、法官身分保障的兩層。《中華民國憲法》第 81 條前段處理免職,其要件是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後段處理停職、轉任與減俸,其要件是依法律。兩段的保護強度不同:免職須有特定事由,停職轉任減俸則只要有法律依據即可。把兩段的要件互換,是這一族最常見的錯誤。
四、大法官與法官的區別。《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第 2 項規定:「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但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該項確立大法官的任期制,與法官的終身職形成對照;而第 1 項後段則明白排除大法官適用《中華民國憲法》第 81 條及終身職待遇,但為法官轉任者除外。兩項合看,才能完整回答選項 (D)。
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司法院的考題常見三種:概算與預算、大法官的任期與資格、法官的身分保障。第一種要注意行政院與立法院各自的角色,第二種要注意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且不得連任這一組要件,第三種則要把免職與停職轉任減俸分開。三者都可以直接回條文,屬於投資報酬率很高的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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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1 年 8 月 6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