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16 單選 · 本卷 75 題

依憲法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行政院之職權行使,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向立法院提出預算案,係專屬行政院之職權
  2. B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依法定程序移請立法院覆議
  3. C行政院院長對所屬部會之首長及委員享有人事提名權,不容立法院以立法方式實質剝奪或架空
  4. D行政院得依緊急命令之授權訂定補充規定,無須提交立法院追認,即得逕予執行

正解 D — 行政院得依緊急命令之授權訂定補充規定,無須提交立法院追認,即得逕予執行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16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1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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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行政院之預算提案權、覆議程序、人事提名權,以及緊急命令補充規定的處理。

正解理由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第 3 項規定:「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之限制。但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緊急命令既須提交立法院追認,其為執行該命令所訂定的補充規定,自不能脫離立法院的監督而逕予執行,故選 D。本題的分辨點在司法院釋字第 543 號的意旨,條文本身未直接規定。

逐項排除

  1. (A)

    正確:《中華民國憲法》第 59 條規定:「行政院於會計年度開始三個月前,應將下年度預算案提出於立法院。」提出預算案的主體在該條中明白寫為行政院。

  2. (B)

    正確:《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第 2 項第 2 款就此規定:「二、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

  3. (C)

    正確:《中華民國憲法》第 56 條規定:「行政院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提名權即由此而來;不容立法院以立法方式實質剝奪或架空一節,屬釋憲實務就權力分立所闡述的內容。

  4. (D)

    錯誤:如上所述。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發布程序→ 須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
  2. 要件二國會監督→ 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
  3. 要件三補充規定之地位→ 其效力來源即為該緊急命令;
  4. 選項 (D) 讓補充規定脫離第二個要件,因而不能成立。

記憶點

緊急命令要送立法院追認,替它訂的補充規定也逃不掉國會監督。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要件拆解與本題陷阱。本題四個選項分別落在預算、覆議、人事與緊急命令四個制度上,共同的軸線是行政院與立法院之間的權限分配。命題者把三個正確敘述與一個過度延伸的敘述並列,考的是考生能否辨認出補充規定這個中介概念被放到監督之外。

二、預算案的專屬性。《中華民國憲法》第 59 條規定:「行政院於會計年度開始三個月前,應將下年度預算案提出於立法院。」與之配套的是《中華民國憲法》第 70 條規定:「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前者把提出預算案的主體固定在行政院,後者則限制立法院的修正權限,兩條合起來構成預算案提案權專屬於行政院的結構。

三、覆議程序的要件。《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第 2 項第 2 款所定的覆議,有四個要件:客體限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事由限於窒礙難行;須經總統核可;須於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四個要件缺一不可,考題常在客體與期間上動手腳。

四、實務見解的位置。本題的分辨點在司法院釋字第 543 號的意旨,條文本身未直接規定。該號解釋處理的正是緊急命令與其補充規定的關係,並就補充規定應如何接受立法院監督加以闡述。條文本身只寫到緊急命令的追認,補充規定這一層必須靠解釋補上,這也是本題被歸為需要實務見解的原因。

五、人事提名權的權力分立意涵。選項 (C) 所述的人事提名權,其條文依據是《中華民國憲法》第 56 條:「行政院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制度理由則在於行政院須對其所屬部會的施政負責,因而必須保有組成團隊的權限。立法院固然得以立法方式就任用資格設定條件,但若條件嚴苛到實質剝奪或架空提名權,即逾越了立法權的界線。這一組命題屬權力分立的核心地帶,答題時要把設定條件與實質剝奪分開評價。

六、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行政院職權的考題常見三種:預算與決算、覆議與不信任案、緊急命令與行政命令的界線。第二種會同時帶到《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第 2 項第 3 款的不信任案程序,第三種則要分辨緊急命令的位階與一般法規命令並不相同。作答時先把制度歸位,再逐一比對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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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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