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非屬基本權利主體?
- A國家
- B自然人
- C社團法人
- D財團法人
正解 A — 國家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14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1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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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基本權利主體的判斷,以及國家與人民在基本權關係中的兩側位置。
正解理由
《中華民國憲法》第 24 條規定:「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該條把人民放在自由權利受侵害而得請求的一側,把國家放在被請求賠償的一側;基本權的功能在於防禦國家對人民的侵害,國家本身是基本權的義務人,而不是權利人,若容許國家主張基本權,等於讓義務人反過來享有對抗自己的權利。選項 (A) 把國家列為基本權利主體,與這個結構不合,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非屬:如上所述,國家是基本權所拘束的對象,居於義務人的地位,並非權利主體,這一點在國家賠償的制度設計上看得最清楚:國家在那裡是賠償義務人。
- (B)
屬於:自然人是基本權最典型的主體,其主體地位不因年齡、國籍以外之因素而受影響。
- (C)
屬於:社團法人以社員為組成基礎,依其性質得享有財產權、營業自由與訴訟權等基本權,屬基本權主體。
- (D)
屬於:財團法人以捐助財產為組成基礎,同樣依其性質享有得由法人行使的基本權,與社團法人在主體地位上並無不同。
涵攝步驟
- 要件一是否為憲法所稱之人民→ 自然人、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皆是,國家不是;
- 要件二該項基本權依其性質能否由該主體享有→ 法人得享有財產上與程序上的基本權;
- 把四個選項逐一放進第一個要件,只有選項 (A) 在第一步就被排除。
記憶點
基本權是人民對國家的權利,國家站在被主張的那一邊。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要件拆解與本題陷阱。基本權主體性的判斷有兩層:第一層問是不是憲法所稱之人民,第二層問該項基本權依其性質能否由該主體享有。第一層排除國家及其所屬行政主體,第二層則排除與自然人身分不可分的權利對法人的適用,例如人身自由。本題四個選項在第一層就分得出來,命題者把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並列,是為了測驗考生會不會誤以為只有自然人才是主體。
二、國家為何不是基本權主體。基本權在憲政體制中的第一個功能是防禦權,其結構是人民對國家。《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該項把國家放在賠償義務人的位置,正好從反面說明國家在基本權關係中的角色。國家可以有權限,但權限不是基本權,兩者的來源與功能都不同。
三、程序法上的印證。《憲法訴訟法》第 61 條第 1 項規定:「本節案件於具憲法重要性,或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者,受理之。」該項所稱之聲請人,在人民聲請的這一節指的就是提出聲請的人民,其基本權利的貫徹被列為受理與否的考量,與憲法基本權章節的用語一致。從程序面回頭確認實體面的主體範圍,是處理主體適格問題的一個實用方法。
四、法人享有基本權的界線。法人得享有的基本權以其性質上可能者為限,財產權、營業自由、訴訟權與平等權通常可以,人身自由、婚姻家庭權與人格尊嚴的核心部分則不行。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的差別在於組成基礎,前者以社員為基礎,後者以財產為基礎,但在基本權主體性上並無不同。
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這一族的考題常見三種:國家與地方自治團體、外國人、法人。第一種問的是站在哪一側,第二種問的是哪些基本權以國民為限,第三種問的是性質上的可能性。三種問法的第一步都是回到條文看主體怎麼寫,第二步才是性質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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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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