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15 單選 · 本卷 75 題

依憲法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何者無法律提案權?

  1. A司法院
  2. B總統
  3. C監察院
  4. D考試院

正解 B — 總統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15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1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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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五院及總統就法律案有無提案權,以及提案權在憲法本文與釋憲實務上的分配。

正解理由

本題四個選項裡,考試院的提案權寫在條文上:《中華民國憲法》第 87 條規定:「考試院關於所掌事項,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司法院與監察院的提案權則分別由司法院釋字第 175 號、第 3 號的意旨所肯認。總統並非院級機關,四個選項中就它找不到條文或釋字上的提案依據,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有提案權:本題的分辨點在司法院釋字第 175 號的意旨,條文本身未直接規定;該號解釋肯認司法院就其所掌有關司法機關之組織及司法權行使之事項,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

  2. (B)

    無提案權:如上所述,總統並無法律案提案權。

  3. (C)

    有提案權:本題的分辨點在司法院釋字第 3 號的意旨,該號解釋肯認監察院關於所掌事項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

  4. (D)

    有提案權:《中華民國憲法》第 87 條規定:「考試院關於所掌事項,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憲法本文有無明文→ 考試院見《中華民國憲法》第 87 條;
  2. 要件二有無釋憲實務補充→ 司法院與監察院分別由司法院釋字第 175 號、第 3 號肯認;
  3. 要件三總統之地位→ 非院級機關,本題找不到條文或釋字上的提案依據;
  4. 三個要件逐一對照後,落在沒有提案權那一格的是選項 (B)。

記憶點

考試院的法律案提案權寫在條文上,司法院與監察院的由釋字肯認,總統則不在這一組名單裡。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條文與解釋的分工。法律案提案權是一個典型的題型:一部分寫在條文上,另一部分由解釋補足。本題四個選項裡,考試院的依據在條文,司法院與監察院的依據在司法院大法官的解釋。作答時要能分辨哪一部分回條文、哪一部分回解釋,否則很容易在司法院與監察院的依據上寫錯。

二、考試院提案權的組織法背景。《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6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左列事項,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該項柱句以下逐款列出考試院在民國 111 年考試當時的職掌,而《中華民國憲法》第 87 條把提案權綁在所掌事項上。兩者互相對應:職掌走到哪裡,提案權的範圍就到哪裡。這也是為什麼讀考試院的提案權時,要連同增修條文一起看。

三、考試院提案權的射程。《中華民國憲法》第 87 條規定:「考試院關於所掌事項,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該條把提案權綁在所掌事項之內,這個限定語很重要:提案權不是概括的立法參與權,而是與職掌相對應的權限。司法院釋字第 175 號、第 3 號所肯認的提案權,同樣繫於各該院的所掌事項。

四、總統的憲法地位。總統在我國憲政體制中並非院級機關,而法律案提案權是憲法就院與院之間的立法程序所作的安排。把公布法律與提出法律案這兩件事混為一談,是這一題最常見的錯誤:前者是法律通過之後的程序,後者是法律案進入立法院之前的程序,時點與功能都不相同。

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這一族的考題常見三種:問誰有提案權、問提案權的範圍是否限於所掌事項、問提案與覆議的關係。第一種的答題重點在於把條文上的依據與釋字上的依據分開記,記錯了依據,結論對了也拿不到分數;第二種的重點在於所掌事項這個限定語,它把提案權綁在各院的職掌上;第三種會把覆議程序一併帶進來,屆時要注意提案與覆議分屬立法程序的兩端,主體與時點都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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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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