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下列何者為憲法訴訟法制定前,舊制法有明文規定之事項?
- A案件須具憲法重要性,或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者,方受理之
- B應於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 6 個月之不變期間內,提出聲請
- C所為之解釋得諭知執行種類及方法
- D審查庭得以一致決為不受理之裁定,並應附理由
正解 C — 所為之解釋得諭知執行種類及方法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19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1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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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的程序規定裡,哪一項在《憲法訴訟法》制定前的舊制就已經寫在條文上。
正解理由
本題問的是時點,分辨點不在《憲法訴訟法》的條文字面,而在舊制《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的規定內容。選項 (A)、(B)、(D) 所述的三件事,在新制裡都找得到明文,例如《憲法訴訟法》第 61 條第 1 項規定:「本節案件於具憲法重要性,或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者,受理之。」而選項 (C) 所述之解釋得諭知執行之種類及方法,依官方答案,是舊制即已規定的事項,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非屬:受理與否的門檻寫在《憲法訴訟法》第 61 條第 1 項,屬新制對人民聲請案件所設的受理標準。
- (B)
非屬:《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聲請,應於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六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六個月不變期間是新制對聲請期間所設的規定。
- (C)
屬於:解釋得諭知執行之種類及方法,是舊制《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即有的規定,為本題官方答案。
- (D)
非屬:《憲法訴訟法》第 61 條第 2 項規定:「審查庭就承辦大法官分受之聲請案件,得以一致決為不受理之裁定,並應附理由;不能達成一致決之不受理者,由憲法法庭評決受理與否。」該項所設的審查庭程序屬新制。
涵攝步驟
- 要件一問的是哪一個時點的法→《憲法訴訟法》制定前的舊制;
- 要件二各選項的內容落在哪一部→ (A)、(B)、(D) 三項在《憲法訴訟法》裡都找得到明文;
- 要件三舊制即有者→ 解釋得諭知執行之種類及方法;
- 比對結果→ 落在舊制那一格的是選項 (C)。
記憶點
受理門檻、六個月不變期間與審查庭一致決是《憲法訴訟法》寫下的,諭知執行之種類及方法則出自解釋年代的舊制。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條文沿革。《憲法訴訟法》在民國 108 年 1 月 4 日修正公布前的名稱是《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該次修正定於公布後三年施行,也就是民國 111 年 1 月 4 日。本題考試日在民國 111 年 8 月 6 日,已經在新制施行之後,因此四個選項所述的制度用語都要放回新舊兩制的時間軸上讀,而不是只問現行制度有沒有這條規定。
二、要件拆解與本題陷阱。《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該項把人民聲請的門檻拆成三段:用盡審級救濟、受有不利之確定終局裁判、認該法規範或該裁判牴觸憲法;同條第 2 項再接上不變期間。本題的陷阱不在這些要件本身,而在時間點:四個選項在新制底下都說得通,命題者問的是哪一項在改制前就已經是條文。
三、易混淆條文對照。《憲法訴訟法》第 65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聲請,應於爭議機關協商未果之日起六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機關爭議案件與人民聲請案件的期間長度相同,起算點則一個是協商未果之日,一個是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兩項並列閱讀,可以避免把起算點記混。
四、宣告與實現的分工。《憲法訴訟法》第 62 條第 1 項規定:「憲法法庭認人民之聲請有理由者,應於判決主文宣告該確定終局裁判違憲,並廢棄之,發回管轄法院;如認該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違憲,並為法規範違憲之宣告。」這一項處理的是宣告什麼,而本題選項 (C) 所述的執行諭知處理的是宣告之後怎麼實現。兩件事屬同一個脈絡的前後兩段,讀的時候把它們分開,選項的敘述就不容易糊在一起。
五、記憶線索與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憲法法庭、審查庭、判決主文、不變期間這一組用語指向新制,解釋與諭知這一組用語則指向解釋制度的年代;遇到問新舊制的題目,先看用語落在哪一組。這一族的其他考法常見兩種:一種問人民聲請的要件,也就是用盡審級救濟與裁判憲法審查;另一種問受理程序,也就是審查庭與憲法法庭的分工。兩種都可以直接回《憲法訴訟法》的條文,而本題這種問沿革的題型,考的是制度史而不是條文字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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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有限 — 正解主要落在學說爭點或條文以外,詳解依據較弱,請對照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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