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22 單選 · 本卷 75 題

如警察人員考試規則規定,男性身高不及 165 公分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不得參加考試或分配訓練。依司法實務見解,關於平等原則,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1. A如國人平均身高男性已達 165 公分以上,對於警察之身高限制,以 165 公分為標準,並不違反平等原則
  2. B如國人平均身高男性已達 170 公分以上,對於警察之身高限制,應調高為 170 公分,始符合平等原則
  3. C警察身高限制應以國際上先進國家之平均身高為標準,否則即屬恣意之決定,違反平等原則
  4. D考量警察從事治安工作之特殊性,與一般公務人員有別,關於其身高之條件,可容許合理之差別待遇

正解 D — 考量警察從事治安工作之特殊性,與一般公務人員有別,關於其身高之條件,可容許合理之差別待遇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22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1 年 8 月 6 日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平等原則所禁止者為欠缺正當理由的差別待遇,而非要求一切事項齊頭對待。

正解理由

《行政程序法》第 6 條規定:「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依此,行政機關於有正當理由時得為差別待遇,審查的著眼點在差別待遇的內容與其理由之間有無合理關聯。警察執行治安工作,勤務型態與體能需求同一般公務人員有別,就其體格條件另設標準,係以職務性質為基礎所為之區分,依司法實務見解屬容許之合理差別待遇。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本選項以國人男性平均身高已達 165 公分為由認定該限制合憲,是把平均值當成理由,與《行政程序法》第 6 條所稱正當理由不合。

  2. (B)

    本選項主張平均身高提高即應調高為 170 公分,同樣以平均身高為標準的來源,與《行政程序法》第 6 條不合。

  3. (C)

    本選項以先進國家之平均身高為標準,該數據與我國警察職務需求欠缺關聯,依《行政程序法》第 6 條難認有正當理由。

  4. (D)

    本選項以警察治安工作之特殊性作為區分理由,與《行政程序法》第 6 條所定之正當理由相符,敘述正確。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須有差別待遇:警察人員考試就身高設門檻,形成與其他公務人員考試不同的資格條件。
  2. 要件二,須有正當理由:治安工作的勤務型態與體能需求構成職務上的理由。
  3. 要件三,兩者須有合理關聯:(A)(B)(C) 把著眼點放在平均身高這個外部數據,(D) 放在職務性質,與要件三相符。

記憶點

有正當理由的差別待遇不違反平等原則;審查的重點在理由與職務需求之間有沒有關聯。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要件拆解。《行政程序法》第 6 條把不得差別待遇這個效果,繫在欠缺正當理由這個條件之下,因此適用時分成三個步驟:先確定有無差別待遇、再確定有無理由、最後確定該理由能否支撐這個程度的差別。本題所設的陷阱落在第二步與第三步之間,三個錯誤選項都把外部統計數字誤認為理由本身。

二、實務見解的位置。本題題幹逐字寫明依司法實務見解,分辨點確實不在條文字面。司法院釋字第 626 號解釋就警察教育機構以色盲為入學限制一案指出,該限制與其培育警察人才之目的間具有實質關聯,並未牴觸平等權;同號解釋所建立的審查框架,正是本題 (D) 的依據。憲法上的平等原則不以形式平等為內容,而在於等者等之、不等者不等之,亦為歷來解釋所反覆闡明。

三、易混淆條文對照。《中華民國憲法》第 85 條規定:「公務人員之選拔,應實行公開競爭之考試制度,並應按省區分別規定名額,分區舉行考試。非經考試及格者,不得任用。」《中華民國憲法》第 86 條柱句規定:「左列資格,應經考試院依法考選銓定之:」,《中華民國憲法》第 86 條第 1 款規定:「一 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考試制度本身即是以能力為分類標準的制度性區分,與平等原則並列閱讀,可以看出憲法所要求者為公開競爭而非結果相同。

四、審查密度的層次。差別待遇所涉的權利愈重要、所用的分類標準愈接近人身固有特徵,審查密度愈高。以身高、視力、體能為分類標準者,因與職務執行的能力有關,實務上多採較寬鬆的審查;若改以性別、族群為標準,審查密度即隨之提高。這個層次感是本類題目的主要落點。

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命題者常換成年齡上限、視力、體重、性別名額等資格條件來問合理差別待遇,也會把《行政程序法》第 6 條與行政自我拘束、信賴保護一起考。答題的固定順序是:先找出被差別對待的兩群人,再問區分標準是什麼,最後問這個標準與規範目的之間的關聯強度。看到選項把某個外部數據當成合憲與否的唯一依據時,多半就是錯誤選項。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1 年 8 月 6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同卷相關題111 年 公法

→ 看 111 年「綜合法學(一)・公法」全卷 75 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