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法院規約第 38 條規範國際法院審判時得適用之法源,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國際法院得適用對爭端國有拘束力之條約
- B在法源順位上,條約應優先於習慣國際法適用
- C國際法院之判決除對於當事國及本案外,並無拘束力
- D國際法院亦得引用各國最高權威之公法學說,作為裁判法源
正解 B — 在法源順位上,條約應優先於習慣國際法適用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57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1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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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國際法院規約所定裁判法源的種類與其相互關係。
正解理由
國際法院規約就法院裁判時應適用的法源,列出國際條約、國際習慣與一般法律原則三者作為主要法源,另以司法判例及各國最高權威公法學家的學說作為確定法律原則的輔助資料。依國際法通說,該規定所建立的是法源的種類清單,以及主要法源與輔助資料的分層。條約與習慣在效力位階上相互平等,其衝突處理仰賴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後法優於前法等一般法理,而非規約所定的位階規則。該選項逕謂條約應優先於習慣國際法適用,與規約的結構不符,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國際法院得適用對爭端當事國具有拘束力的條約,此為規約所列的第一種主要法源,敘述正確。
- (B)
依國際法通說,該規約所建立者為法源種類與主要法源、輔助資料之分層,條約與習慣國際法在效力上相互平等,敘述錯誤。
- (C)
國際法院之判決僅對當事國及該具體案件有拘束力,此為國際司法制度不採判決先例拘束原則的表現,敘述正確。
- (D)
各國最高權威公法學家的學說,得作為確定法律原則的輔助資料,敘述正確。
涵攝步驟
- 要件一,確認題目所問者為規約的內容而非一般法理。
- 要件二,逐項比對規約的規範對象:(A) 對應條約作為法源,(C) 對應判決效力的相對性,(D) 對應學說的輔助地位,三者均與規約相符。
- 要件三,檢視 (B) 所稱的順位:規約區分的是主要法源與輔助資料,而非條約高於習慣,故該敘述無所依據。
記憶點
規約分的是主要法源與輔助資料,而不是把條約排在習慣之前。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制度定位。國際法院規約所列的法源條款,長期被視為國際法法源清單的權威表述,但它在文字上是規定法院應適用什麼,而不是宣示國際法的位階體系;把它讀成位階規定,正是本題 (B) 所設的陷阱。
二、主要法源與輔助資料的差別。條約、習慣與一般法律原則是法院用來認定當事國間權利義務的規範本身;司法判例與學說則只是幫助法院確認上述規範內容的材料,不能單獨作為義務的來源。理解這個分層之後,(D) 的正確性與 (B) 的錯誤就同時清楚了。
三、判決效力的相對性。國際法院的判決只拘束當事國與該案,因此國際法上沒有形式意義的判決先例拘束原則。不過實際運作上,法院會高度尊重自己過去的見解,形成事實上的一貫性,這一點與形式拘束力並不衝突,答題時要能區分。
四、條約與習慣的關係。兩者位階平等,同一事項先後有條約與習慣時,須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後法優於前法等原則處理;此外還須注意強行法的存在,強行法不得以條約排除,這是唯一具有位階意義的例外。
五、本題的法源位置。本題所需的依據為國際法院規約本身的條款以及國際法學說,屬國際公法領域的文本;作答時須以規約的體例與國際法通說為據,不宜比附援引國內法上的法規位階概念。
六、一般法律原則的地位。一般法律原則是為了避免法院因條約與習慣均無規定而無從裁判所設,其內容多來自各國國內法共通承認的原則,例如誠信、既判力、禁反言與衡平。它是主要法源之一,與司法判例、學說的輔助地位不同,這個差別在選擇題中經常被混淆。
七、公允及善良原則。國際法院規約另規定,經當事國同意者,法院得依公允及善良原則裁判。這是一個必須有當事國合意才能啟動的例外,實務上幾乎未曾實際使用,卻常被拿來當作選項的干擾項。
八、答題訣竅。凡是問法源的題目,先分兩層:哪些是規範本身、哪些只是認定規範內容的材料;再問有沒有位階問題。國際法上具有位階意義的是強行法,除此之外的衝突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與後法優於前法處理。把這兩句話記住,這一類題目就不容易出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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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有限 — 正解主要落在學說爭點或條文以外,詳解依據較弱,請對照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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