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條約締結法之國際書面協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定有批准、接受、贊同或加入條款者,為條約
- B未定有批准、接受、贊同或加入條款者,無須經立法院審議通過
- C內容涉及國防、外交等國家重要事項者,為條約
- D雖不涉及國內法律之變更,但內容對締約各方均具拘束力者,仍為協定
正解 B — 未定有批准、接受、贊同或加入條款者,無須經立法院審議通過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59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1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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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條約締結法對條約與協定的定義,以及送立法院審議或查照的分流。
正解理由
《條約締結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條約案經簽署後,主辦機關應於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但未具有條約或公約名稱,且未定有批准、接受、贊同或加入條款之條約案,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辦機關應於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備查,並於條約生效後,主辦機關應報請行政院轉呈總統公布,並送立法院查照: 一、經法律授權簽訂。二、事先經立法院同意簽訂。三、內容與國內法律相同。
」可見送立法院審議是原則;得改採備查與查照者,須同時欠缺條約或公約名稱、欠缺批准等條款,並具備該三款情形之一。該選項敘述錯誤,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條約締結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二、定有批准、接受、贊同或加入條款。」定有該等條款者即為條約,敘述正確。
- (B)
依《條約締結法》第 8 條第 1 項,未定有批准等條款者仍須具備該項但書所定之其他要件,始得改由備查與查照處理,而非因此即免除立法院審議,敘述錯誤。
- (C)
《條約締結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四、內容涉及國防、外交、財政或經濟上利益等國家重要事項。」敘述正確。
- (D)
《條約締結法》第 3 條第 2 項規定:「本法所稱協定,指條約以外,內容對締約各方均具有拘束力之國際書面協定。」協定之定義不以是否涉及國內法律變更為準,敘述正確。
涵攝步驟
- 要件一,先判斷該國際書面協定是條約或協定:依《條約締結法》第 3 條第 1 項五款逐一檢視,任一款成立即為條約。
- 要件二,若為條約,原則送立法院審議。
- 要件三,同法第 8 條第 1 項但書之條件須同時具備。
記憶點
沒有批准條款只是門檻之一,離開立法院審議還要再過兩關。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要件拆解。《條約締結法》第 3 條第 1 項以五款界定條約,其判準分別是名稱、程序條款、對人民權利義務的影響、國家重要事項,以及與國內法律的關係。這五款是選擇關係而非累積關係,只要符合其一即為條約,這是理解本題 (A)(C) 的關鍵。
二、審議與查照的差別。送立法院審議者,須經院會議決,未獲通過者依《條約締結法》第 10 條第 3 項應即通知締約對方;送立法院查照者則屬知會性質。兩者的憲法意義差距甚大,因此《條約締結法》第 8 條第 1 項但書把改採查照的門檻設得相當高。
三、條約的國內法效力。《條約締結法》第 11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條約,自總統公布之生效日期起具國內法效力。」可見條約要在國內產生法效果,仍須經過公布程序,這與各項人權公約施行法另以法律賦予其國內法效力的作法,屬於不同的技術路徑。
四、協定的處理。《條約締結法》第 12 條第 1 項就協定規定應於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備查,並於生效後以適當方式周知及送請立法院查照,但內容涉及國家機密或有外交顧慮足以影響國家安全或利益者不在此限。協定與條約的程序差別,是本考點最常出現的比較題。
五、疑義的認定。《條約締結法》第 18 條規定:「對於中央行政機關或其授權之機構、團體締結之國際書面協定性質發生疑義時,由外交部會同法務部及相關主辦機關認定之。」這一條在條約與協定的界線爭議上提供了機關間的解決管道。
六、與憲法規定的銜接。《中華民國憲法》第 63 條規定:「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條約案既屬立法院職權範圍,條約締結法所設的審議與查照分流,實際上就是在憲法架構下對條約案的具體化,這也是為什麼改採查照的門檻必須設得嚴格。
七、答題訣竅。條約締結法的題目通常沿著兩條軸線出:一是定義軸,問某個國際書面協定究竟是條約還是協定;二是程序軸,問它應送審議、備查還是查照。作答時先跑定義軸,再跑程序軸,並特別注意《條約締結法》第 8 條第 1 項但書所要求的三個條件是累積關係而非選擇關係,這是最常見的陷阱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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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1 年 8 月 6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